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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海洋环境污染时,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搜寻救助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 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搜寻救助的义务。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海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较大级别以上海上险情搜寻救助经费不足的情形,及时给予应急资金保障。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上避险救助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海上险情预防与应急、海上避险救助知识、先进人物、感人事迹等的公益宣传,弘扬生命至上、团结互助的精神。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制度,对参加海上搜寻救助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专业海上搜救队伍、社会有关单位等各方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组织海上搜寻救助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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