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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时间:2023-03-19  【转载】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


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


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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