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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申诉处理机关。
第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还应当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代表。具体申诉事项的复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机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机关负责人、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具体申诉事项的审查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 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提起申诉的期限以及方式。
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学生申诉事项,并向学校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复查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学生自收到复查决定书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