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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时间:2023-03-26  【转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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