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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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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定茶叶生产功能区,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将本省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
禁止侵占和破坏茶树种质资源,禁止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茶树种质资源。
第三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推广无性系茶树良种,提高茶园良种率。支持茶园提质改造,推进标准化、智慧化茶园建设,鼓励建设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基地。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推广使用适合提高茶叶品质的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禁止使用影响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茶叶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茶叶采摘的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 茶叶加工企业采购茶叶原料,应当按照茶叶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加工技术创新,提升茶叶加工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含茶食品药品、新式茶饮、化妆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升茶叶附加值。
第五条 茶叶生产、加工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本省地方特色茶叶,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并与国际茶叶标准体系有效衔接。鼓励茶行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布。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茶园管理以及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追溯信息,按照规定将茶叶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