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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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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相关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