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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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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5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有轨电车(不含轻轨、地铁)、出租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枢纽、首末站、中途站(含港湾式停靠站);
(二)公共交通保养场、调度室、专用停车场、修理厂;
(三)公共交通专用加油(气)站、充电配套设施、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站杆、站牌、候车亭;
(六)公共交通安全监控系统;
(七)其他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