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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5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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