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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5  【转载】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挥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交换共享与应用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范围、内容、周期、技术标准、使用程序等,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并定期做好交换共享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提供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入资金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交换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参与交换共享。

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信息服务;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规划、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做好说明和指导工作。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实行统筹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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