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

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是多久

时间:2023-11-18  【转载】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是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包括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纠纷;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纠纷;以及有关劳动报酬的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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