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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3-11-24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七条 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