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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商品未销售完,要求业务员支付货款?
近日,安徽某酒厂前来起诉刘某,要求支付所欠的酒水款。安徽某酒厂诉称,2019年底至2021年底刘某陆续从酒厂购买不同产品名称的白酒,用于销售至其他公司、商行、饭店等。截止2021年底,刘某尚欠酒厂酒款一万余元。后酒厂多次向刘某追讨所欠酒款,但刘某至今未能支付,逐诉至法院。安徽某酒厂向法院提供了欠条、销货单等证据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在开庭前,法官拨通了刘某的电话,想询问双方是否能够调解,谁知刘某却说,他不是经销商,与酒厂并无合作关系,他只是酒厂的一名业务员。但酒厂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署名的欠条又这是怎么回事?
经过庭审时双方的举证和陈述,终于说清了欠条的来源。在2019年底至2021年底,刘某作为酒厂业务员从酒厂的仓库提取不同种类的白酒到各商行、饭店等地进行铺货销售,而从仓库提取白酒的方式就是以个人名义向酒厂出具欠条。刘某还提供了工作证、徽商银行流水、农业银行流水、销货单等多组证据,证明自己作为酒厂的业务员,每月从酒厂领取工资、提成、差旅费、餐饮费等,双方并非是酒厂说的合作关系。而且未销售完的白酒也已经退回到酒厂的仓库,双方对退回的商品也未进行结算。酒厂也没有再提供除欠条和销售单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
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安徽某酒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酒厂与刘某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本案中安徽某酒厂诉称与刘某系业务合作关系,但通过酒厂和刘某的陈述及庭审时出示的证据,刘某系代公司对外销售酒,无法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酒厂主张刘某尚欠货款,证据不足。刘某作为安徽某酒厂的业务员,从公司提取酒水销售,未销售完部分应退回公司,由公司清点履行退货手续。酒厂以出具欠条的方式让业务员从仓库提酒销售,该欠条亦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在向酒厂释明后明确询问酒厂是否改变案由,酒厂仍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所以对安徽某酒厂的起诉不予支持。
作者:王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