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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温情调解促和谐,抚养费纠纷终化解
生儿育女本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父母任何一方可推卸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与法律义务。
近日,固镇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纠纷费案,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据了解,孙某和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20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女方抚养,监护权归女方,抚养费由男方每年年底支付两万元整,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2018年9月18日起)。随后,双方又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婚后财产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于每年12月30日前,每年付王某某抚养费一万五千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谁知,在协议签订后,王某仅支付了5000元抚养费后不再继续支付。经催要,剩余抚养费王某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院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尽最大努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女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深入浅出的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
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从2024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10000元,至原告王某某年满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