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wangniudunlsh.com 望牛墩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营销服务结束后,拿不到酬劳怎么办?
时间:2024-01-02 【转载】
日前,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2020年至2021期间,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多次为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提供营销服务活动,a公司在固镇县城及乡镇通过舞台表演、乒乓球比赛等形式,推广宣传b项目。
营销服务结束后,b公司工作人员在服务活动评估报告、验收记录表、活动验收单、巡演验收单、巡游车验收单、合作活动验收单等相关验收材料上签名。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a公司分别向b公司发送多份《请款函》,请求b公司支付营销服务费用合计238321.26元。b公司工作人员在《请款函》上签名。因多次催要未果,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营销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营销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现a公司已依约履行营销服务,且b公司已经验收,b公司至今未付营销服务费构成违约,故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营销服务费238321.26元,并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