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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卢女士未尽举办凶事义务,整个丧葬事宜均由自己完成,并自行承担了所有用度,且骨灰存放证虽由自己经办,但只要卢女士提出祭祀要求,自己都积极予以配合,一审讯决自己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
祭祀权,是近支属对亡故支属进行祭祀、悼念的权利,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天然人支属权的一种详细形式。死者的共同近支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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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卢女士与霍女士理应享有对曲先生同等的祭祀权。霍女士在行使祭祀权的同时,不得妨害卢女士行使这一权利。根据查明事实,霍女士已将曲先生骨灰从北京的殡仪馆取走进行埋葬,但未通知卢女士,侵犯了卢女士的祭祀权,致使卢女士精神上受到损害,霍女士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霍女士上诉以为一审讯决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霍女士上诉主张其已承担曲先生的丧葬用度一节,其可另行解决。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讯决。
在二审审理中,霍女士称已将丈夫的骨灰葬于河北一陵园墓地。卢女士以为儿子原籍北京,霍女士将儿子葬于河北有违情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霍女士不服,以为丈夫去世后,卢女士未尽举办凶事义务,整个丧葬事宜均由自己完成,并自行承担了所有用度,且骨灰存放证虽由自己经办,但只要卢女士提出祭祀要求,自己都积极予以配合,一审讯决自己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并以此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后卢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儿子火化后,霍女士不顾家人丧失亲人的痛苦,私自离家出走,至今着落不明。霍女士单方持有儿子的骨灰存放证,导致自己至今未能对儿子进行埋葬和祭祀。遂要求霍女士返还儿子的骨灰存放证,不得妨碍自己对儿子进行埋葬和祭祀,并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霍女士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私弃离家出走,更没有着落不明,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曾一起祭祀过丈夫几回。
2008年7月,曲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当月,曲先生的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当天,霍女士从殡仪馆取走骨灰存放证。2011年8月,霍女士将曲先生的骨灰掏出。
为索儿子骨灰及精神损失,卢女士将儿媳霍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霍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卢女士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