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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租来的车没投保 发生事故谁来赔?
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愈发火热,带给我们很多便利,但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机动车车辆保险是发生交通事故时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付,购买者也能避免大额的理赔费用。未购买车辆保险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黄先生向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部车,但发生车祸后,黄先生才得知车辆是没有保险的“裸奔”状态。因为事故车辆损失近50万元,为了讨回这笔损失,汽车租赁公司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4日,汽车租赁公司与黄先生通过案外人达成口头租赁合同,黄先生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型轿车一辆,每月租金19000元。
2022年6月1日,黄先生驾驶涉案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事故,致使涉案车辆受损。经汽车租赁公司委托评估,涉案车辆修复费用为326400元、贬值损失为155310元。为此,汽车租赁公司花费评估费11300元。另外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各项损失493010元。黄先生辩称,根据现行有效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的规定,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现案涉车辆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汽车租赁公司并未将该情况告知黄先生,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黄先生承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与黄先生达成的口头车辆租赁合同仅简单约定了承租车辆的品牌、租金、交付方式,未明确约定承租车辆投保保险问题。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通常都会投保保险,特别是其作为商业租赁标的物时更应投保,为此相关部委制定了部门规章,行业协会制定了行规行约,明确规定出租方应就承租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同时,汽车租赁公司在与黄先生订立合同及交付涉案车辆的过程中,均未告知黄先生车辆未投保保险的情况,使得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汽车过程中对风险处于不明且不确定的状态。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法进行保险理赔,由此造成相应损失应由汽车租赁公司自负。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未为租赁车辆投保损失险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经营者未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如消费者在使用车辆中发生了车辆损失的后果,相关损失不应当向消费者主张赔付。本案对汽车租赁行业具有警示作用,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引导消费者在租赁时全面了解车辆保险购买情况,谨慎订立车辆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