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海外代购山寨手袋知假售假退一赔三

时间:2024-03-24  【转载】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韦芳宁 黄英

买家花费1.15万元买到非正品手袋,请求海外代购卖家退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一赔三。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3年3月25日,周娜与郭莲通过微信约定:周娜向郭莲购买一品牌的手袋,价格为1.15万元;手袋由郭莲在法国专柜购买且从法国发货,郭莲承诺是在法国专柜购买并附带手袋的小票。随后,周娜向郭莲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定金3000元,后再次支付货款8500元。

周娜收到手袋后,发现并未附有购买手袋的小票。经查询手袋的物流信息,周娜发现寄出地址为中国香港,而非法国。周娜认为自己购得的手袋为假货,后根据郭莲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在线鉴定平台进行在线鉴定。鉴定结论为:所示图片与该品牌标准品相应部位存在明显差异,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周娜将评估报告通过微信发给郭莲,称郭莲知假卖假,要求退货退款,郭莲未回复。2023年6月23日,郭莲没有退款给周娜,并删除了周娜微信。

此后,周娜将郭莲诉至藤县法院,要求郭莲退还货款1.15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45万元。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郭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相关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周娜提供的在线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周娜提供的图片中的鉴定对象与标准品相应部位存在明显差异,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虽然鉴定是周娜单方申请的,但周娜通过微信把评估报告发送给郭莲后,郭莲未作出回应,故周娜依据郭莲在微信朋友圈指定的鉴定平台、方式进行鉴定得出的评估报告应对郭莲具有约束力。

此外,如该手袋寄出地为法国,国际物流信息一般可以反映清关信息,周娜提供的物流信息显示寄出地为中国香港,缺少清关信息,加上郭莲未能按照周娜的要求提供获取案涉手袋来源的购买小票、对周娜提出将案涉手袋移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理会,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法院认定案涉手袋非正品。郭莲明知出售的品牌手袋非正品,故意告知周娜虚假情况,致使周娜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周娜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莲应返还货款1.15万元,并赔偿3.45万元给周娜。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郭莲知假售假,周娜主张郭莲退一赔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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