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冒用他人信息开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追责

时间:2024-03-24  【转载】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孙盛峰 通讯员 潘晓燕 石婷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邓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邓某系某通讯公司业务员。2022年1月初,邓某通过网络文章了解到,某种信息设备可以让自己快速完成公司下发的电话卡新开户考核工作指标。于是,邓某通过发表该文章的“客服”购买了两台信息设备,并加入“设备交流群”。邓某在群内聊天时得知,可以在电话卡实名登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卡注册某平台的会员,再将注册好的会员或接收到的验证码转卖给他人牟利。邓某认为有利可图,便在网络上搜索收购某平台的会员的微信并添加好友。

2022年4月,永福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邓某所住的出租屋中有信息设备及很多电话卡,遂带回调查。经查,邓某共有电话卡367张,其中167张是邓某以工作之便,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垫钱充值开的电话卡,以及回收公司促销活动办理的体验电话卡。还有200张电话卡尚未实名,系邓某自己出资购买的预付卡。通过调取邓某的交易明细得知,其用他人实名的电话卡注册某平台会员和接收验证码再转卖,非法获利共计13628.5元。

永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永福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之后,邓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高额利润的“香饽饽”。无论是将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还是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再非法出售给他人,都是将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获利的商品进行交易,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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