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骑共享单车闯红灯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时间:2024-03-24  【转载】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梁家俊 通讯员 黄景娜 陈珠恒

生活中,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苏某骑共享单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后,谁应承担责任?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3月,黄某驾驶汽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与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苏某骑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次事故中苏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2023年12月,苏某将黄某夫妇、为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经营共享单车的一家科技公司以及为共享单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黄某夫妇、科技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26万余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黄某的妻子,但其将车辆交由具备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共享单车登记所有人为上海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租赁给科技公司,事故发生前,苏某通过注册、点击同意《共享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后扫码使用共享单车,而科技公司只是信息服务平台的经营者,故不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

参照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港北区法院核定苏某的经济损失合计25万余元,由为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万元,为共享单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意外医疗限额范围内赔偿5000元,在车上人员身故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余款3万余元,由苏某自行负担60%,黄某负担40%。黄某担负的赔偿款由为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久前,港北区法院依法判决:为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9万余元;为共享单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5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苏某骑共享单车闯红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黄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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