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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高管隐瞒曾打官司,新单位认定欺诈!合法吗?
时间:2024-04-01 【转载】
刘先生说,他是金融投资经理,前年,上一家用人单位因业绩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上一家官司解决后,他很快得到面试的机会,在填写个人情况表上“有无法律诉讼案件纠纷”一项时,他担心与上一家用人单位打官司事情会影响他的就业,便填写了“无”。
他应聘成功后成为新公司的部门经理。前不久,新公司人事部门发现他打官司的事实,公司便以劳动合同欺诈,导致公司作出判断错误为由,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信息?一起来看。
问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哪些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这些义务应该包括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者身份、身体健康证明、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具体到不同岗位还会有其他侧重点。
反过来,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显示缔结劳动合同当事双方的对等与平等地位。
问
新单位认定欺诈合法吗?
这家企业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劳动者未告知或隐瞒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并不能给他打上欺诈的标签,用人单位不能任意扩大知情权和加重劳动者告知义务。
■ 刘先生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官司已终结,隐瞒并不会影响他履行新东家的劳动合同。
■ 但如果刘先生处于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过程中,本着对企业对个人的负责态度,他应该事先告知。
(劳动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