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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时间:2024-09-19  【转载】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东莞望牛墩律师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简单来说,东莞望牛墩律师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一般支付工资报酬但不算加班;若遇周末安排加班则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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