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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4-09-19  【转载】

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 **案件详情**:东莞望牛墩律师伏运山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2006 年 8 月至被告华源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2008 年 12 月 14 日,伏运山在打扫卫生时遭受交通事故受伤。2011 年 8 月 30 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 年 3 月 27 日被鉴定为工伤五级。伏运山的家属于 2013 年 3 月申请仲裁,后仲裁委终止审理。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及伤残补助金等合计 151570.4 元。被告辩称伏运山是盐场工人,享有社保,内退期间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应属雇佣关系,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未履行该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东莞望牛墩律师法院判决被告华源公司承担伏运山因工伤产生的各项待遇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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