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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王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4-09-19  【转载】

石嘴山市王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 **案件详情**:王某系某电力服务公司职工,东莞望牛墩律师在接到辖区居民顾某的维修电话后,前往平罗县某公司维修电路时,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慎摔入暖气管道沟,造成左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石嘴山市人社局认定王某损伤为工伤,王某收到伤残补助金 6 万余元。后王某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与平罗县某公司、顾某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自身未尽到主要安全注意义务,顾某不存在强制行为且无过错,王某已获工伤赔偿,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职工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涉案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王某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承担 50%的责任;顾某和平罗县某公司作为受益者,未能尽到安保、提醒义务,共同承担 50%的责任。东莞望牛墩律师二审改判由平罗县某公司、顾某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5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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