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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执行人银行在非工作时间进行转账操作,且未提前告知申请人
时间:2024-09-19 【转载】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东莞望牛墩律师具体理由如下: - **非工作时间转账且未提前告知**:被执行人银行在非工作时间进行转账操作,且未提前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不知道款项已经进入其名下账户。这一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和程序,使得申请人无法及时对款项进行管理和控制。 - **款项进入申请人不能控制的账户**:虽然被执行人将执行款转入了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但该账户处于不正常状态,申请人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并未真正取得对该账户内资金的占有控制权。金钱作为特殊的种类物,其交付需以占有转移为标准,而在此情况下,款项并未实现向申请人的有效交付。 - **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的扣划行为**:被执行人银行在转账后,其系统内的其他支行又迅速将款项扣划,使得案涉款项在同一天通过闭环流转最终又回到了被执行人银行。这种行为表明被执行人的转账行为存在故意利用银行系统内部扣划便利条件的嫌疑,其目的并非是真正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制造已履行的假象,实际上款项并未脱离被执行人银行的实际控制。 综上所述,东莞望牛墩律师被执行人的这种操作不能被认定为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