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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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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官会议纪要
以下是最高法民一庭部分较有影响力的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官会议纪要: 1. **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 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东莞望牛墩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 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但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2.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 -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系认为该案符合起诉要件,一审法院程序性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 此时,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争议的实体问题并未行使过实质“判断权”,一审法院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应视为相关司法解释所指的“一个审判程序”的延续,而非该案的“其他程序”,故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需要回避。 3.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 -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 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 - **实际施工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权利**: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实际施工人参与诉讼**:承包人已经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该权利。 5. **账户借用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为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东莞望牛墩律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 6.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