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

时间:2024-09-19  【转载】

最高法认为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东莞望牛墩律师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 **连带责任的法定性**: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时,才能认定当事人的连带责任。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所以其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不能随意通过自由裁量进行认定。 2. **维护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允许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定连带责任,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不同法官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这会使得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官手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重要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官随意依据公平原则判定连带责任,可能会违背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侵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例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某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却基于公平原则判决其承担,这就打破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和约定。 4. **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可以轻易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这可能导致司法权力的不当行使,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例如,在“黄建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审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非合同当事人的海成公司对黄建荣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再审认为,这种做法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东莞望牛墩律师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该判决确属不当并予以纠正。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