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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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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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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越来越注重法律的社会里,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用到合同,这也是实现专业合作的纽带。合同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我们需要写一份好的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文件样本。它们仅供参考。我们来看一下。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实施情况第一部分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支持其工作,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女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相当于企业女职工的比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比例相当于企业女职工的比例。工会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单位职工代表中有女性代表董事会(其中女性员工较多)。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和提高女职工素质,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规范活动,并组织女性员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组织员工培训、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临时岗位培训等活动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性员工参加。凡是接受过企业培训(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有关培训、出国考察的协议,并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努力创新,遵守纪律,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公司规章制度。遵守法规,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第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健康意识东莞望牛墩律师,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工作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确定专职和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 。
第十条 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单位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者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将其转为录用人员或者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身体特点禁止从事的劳动。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规定》。
第十二条 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以及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痛经无法继续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至2天的公假。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防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提供卫生用品或者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生理功能的作业、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爬、弯腰、举重、蹲下等易造成流产的劳动、早产或胎儿畸形;将工作时间延长到正常工作日之外;对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2)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计入工作时间,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夜班、加班。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用工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加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增加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的,额外享受60天产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每月可额外获得5元奖金,直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三)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产假结束后重返工作岗位的,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一)家有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哺乳(含人工喂养)2次,每次30分钟。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为 30 分钟。将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以合并。单位内哺乳时间和往返哺乳途中所用时间均计为工作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母乳喂养婴儿满一周岁后,如属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婴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未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上班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可以休六个月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实施情况第二部分
甲方:单位名称(公司)
乙方:单位(工会)全体职工
第一条:为了规范甲、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保障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的规定, 、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乙方代表(工会)协商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和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署。 。本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望牛墩律师,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除非法律原因或双方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更改。
第三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各项操作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等劳动条件,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设备设施有计划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
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会代表职工必须监督甲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工作需要,甲方经与工会、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休息时间作为补偿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上岗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条:甲方应当根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按时向员工发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佩戴。
严寒天气,要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保温、取暖设施和物资。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治疗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信息卡、危险源警示卡等安全标志。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测,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应对从事粉尘、毒物等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治疗和休息,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乙方的工资待遇和职业病、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参保范围由甲方与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发生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职业病危害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时,甲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工会组织代表必须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女职工特殊保护,及时听取和回应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妇女不得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及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怀孕期间,除高海拔、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三级劳动强度外,不得安排参加劳动。从事有毒物质暴露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并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履行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甲方研究、制定、修订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当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纠正违规行为,强制工人进行危险作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员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甲方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不得减少职工工资、福利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非法指令和强迫危险工作。他们有权对危害员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刁难其或者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积极支持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规作业,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安全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正式签订之日起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向全体员工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甲方代表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实施情况第三部分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规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支持其工作,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女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相当于企业女职工的比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比例相当于企业女职工的比例。工会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单位职工代表中有女性代表董事会(其中女性员工较多)。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和提高女职工素质,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规范活动,并组织女性员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组织员工培训、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临时岗位培训等活动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性员工参加。凡是接受过企业培训(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有关培训、出国考察的协议,并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努力创新,遵守纪律,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公司规章制度。遵守法规,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第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工作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确定专职和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 。
第十条 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单位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者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将其转为录用人员或者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身体特点禁止从事的劳动。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规定》。
第十二条 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以及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痛经无法继续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可给予1至2天的公假。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防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提供卫生用品或者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生理功能的作业、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爬、弯腰、举重、蹲下等易造成流产的劳动、早产或胎儿畸形;将工作时间延长到正常工作日之外;对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2)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计入工作时间,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夜班和加班。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加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增加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少生、少生。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的,额外享受60天产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每月可额外获得5元奖金,直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三)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按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含)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产假结束后重返工作岗位的,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用工指标。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一)家有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应当进行2次母乳喂养(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次哺乳一名婴儿。将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以合并。单位内哺乳时间和往返哺乳途中所用时间均计为工作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母乳喂养婴儿满一周岁后,如属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婴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未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上班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可以休六个月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并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分娩的,其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单位报销。单元。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单位应当减少其工作量或者临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做好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包括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筛查,有条件的每年应进行一次妇女病筛查。工作时间内进行的检查均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妇女节,女职工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必须包括女职工委员会代表,每六个月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履行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报告。时间。
第22条如果由于本合同的履行,双方之间出现了任何争议,则应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谈判来解决。如果谈判后未达成协议,则应根据劳资纠纷中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纠纷。
第23条如果该合同与当前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则国家法律法规将占上风。
第24条本合同将在双方代表签署并在县级或高于劳动部的劳工部和高级工会批准和申请后,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根据法律执行。
该合同第25条有效期为_____年,从____月____ ____年到____月____ ____ ____年。
单位名称(分会)联合名称(章)
企业的法律代表(签名):_____工会的法律代表(签名):_____
年度年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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