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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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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上海维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成立于世纪之交。其商标“VICO”取自英文单词“vigor”,用来形容充满活力、有活力的事物。乘着这个“预兆”,维科精密不断发展壮大。
但相比之下,维科精密在用工过程中却频繁侵犯工人的权利。具体来说,维科精工与其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的劳务外包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披着“外衣”的劳务派遣行为。从其劳务派遣供应商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来看,维科精密可能有意降低用工成本,“清除”用工责任,涉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还不止于此。维科精密劳务派遣单位的另一家分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共享地址。第三方公司背后的电子邮件联系人指向维科精密员工吴娟。这是否意味着第三方公司由维科精密员工吴娟控制?而且,劳务派遣单位的地址“巧合”与第三方公司地址重合,那么维科精密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关系”?尚不清楚。
1、劳务派遣工比例一度超过10%,突然整改。工作内容与劳务外包方式类似,存在隐忧。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因此,不少企业正在逐步将原有的劳务派遣岗位转为外包。不过,也有一些企业想到了通过外包的方式来逃避劳务派遣的主要责任,其中就包括维科。
1.1 截至2021年6月末,劳务外包企业数量超过600家,劳务派遣员工比例一度超过10%
根据《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的问询函的回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的《第一轮问询批复》(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批复》)注意到,截至2018-2020年度末及6月30日, 2021年,维科精工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分别为280人、233人、456人、603人,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超过10%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深交所要求维科精密结合劳务外包的工资支付、五险一金支付情况,说明维科精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劳务派遣岗位。
值得一提的是,维科精密在回应深交所问询时,对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进行了解释。
1.2 答复中指出,劳务派遣由用人单位管理,劳务外包由外包单位管理。
维科精工在回复第一轮问询时表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外包给相关外包服务机构,由该机构按照规定安排自己的人员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与企业的要求。
相比之下,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完成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整合。
回顾维科精工的用工情况,2018年至2021年,维科精工及其子公司均从事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成本结算方式、对工人的管理权限、劳动用工风险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其他方面也存在显着差异。
根据维科精密上述解释,劳务外包人员由劳务外包供应商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由维科精密管理。
事实上,维科精密在用工过程中可能会混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1.3 坦白讲,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工作内容是相似的,工时成本也基本相同。
根据《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2022年9月29日(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答复》),维科精工是一家用工需求较大的制造型企业。 2018年至2021年有多种就业形式。
其中,维科精工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筛选、装配、运输、清洁等工作内容操作简单,可替代性强。它们是非核心流程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劳动力需求量大,人员短缺。高流动性状况。
为了更好地优化生产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用工需求,2018年至2021年,维科精工及子公司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模式,缓解维科精工短期用工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来看,维科精密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内容相似,其工作时间成本与劳务外包基本相同。
这可能为维科精密混淆两类用工方式埋下伏笔。
1.4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整体来看,人工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重保持稳定。
“金正眼”南都中心指出,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整体来看,维科精工的人力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保持稳定。
根据第一轮询价回复,2019年至2021年、2022年1月至6月,维科精工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总结算金额分别为4629.82万元、4402.88万元、5519.85万元、1943.77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39%、10.32%、10.54%、7.64%。
维科精密也承认,维科精密劳务派遣工资和劳务外包采购的总结算金额占运营成本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
1.5 截至2021年6月末,维科精密及子公司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维科精密表示,虽然2019年至2021年,维科精密及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违规行为,但已完成整改,截至2021年6月截至本月底东莞望牛墩律师,维科精工及子公司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第一轮问询回复,截至2019-2021年末和2022年6月30日,维科精密及其全资子公司常州维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的派遣员工总数( (以下简称“常州维科”)分别为304人、280人、0人、0人,占期末员工总数的30.8%、28.23%、0人、0人。
不难发现,2019年至2020年,维科精密出现了劳务派遣人员占比超过10%的情况。为解决过度劳务派遣问题,维科精工将从2021年开始进行整改。
但维科精密可能涉嫌以劳务外包名义实际进行劳务派遣。
2、明明是劳务外包商,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维科精准劳务派遣合作或为“包装技能”
自2016年3月限制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过渡期结束以来,一些企业干脆将原来的劳务派遣协议改为劳务外包协议,从而在形式上规避了劳务派遣。但人员、管理模式、收费方式等均保持不变。近年来,这种“假外包、实派遣”的后遗症逐渐显现,导致一些企业出现外包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外包人员自行承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等问题。以及外包人员同工同酬的诉求。
回顾维科精密的用工情况,或许外包劳务是其用工的“护身符”。这可能会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情况。
2.1 仪征劳务、明辉劳务均位列维科精工劳务外包单位前五名
故事要从一家名为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供应商说起。
根据第一轮询价回复,维科精密表示,2019年至2020年、2022年1月至6月,维科精密向前五名劳务外包企业的采购额占当年劳务外包采购总额的99%以上。
其中,2019年至2020年,上海仪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劳务”)为维科精密劳务外包前五名单位之一; 2021年、2022年1月-2022年6月,上海明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劳务”)是维科精密劳务外包前五名单位之一。
从合作历史来看,维科精密与仪征劳务的合作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与明慧劳务的合作期限为2020年至2022年9月29日发行日。
维科精密与这两家劳务外包供应商曾卷入一场健康权诉讼纠纷,两人的关系“浮出水面”。
2.2 明辉劳务、仪征劳务聘用的员工在维科精工实习期间受伤,引发诉讼纠纷
根据第二轮问询回复,深交所关注,2018年至2020年、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维科精密卷入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益诉讼纠纷。这起安全事故是2018年11月由一名二级专业人士引发的,一名在校学生在维科精密实习期间受伤。 2021年,法院判决维科精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应金额67.11万元。截至2022年9月29日发布之日,该诉讼一审判决已生效。
针对这种情况,深交所要求威科精密就上述诉讼中法院判决截至发布日2022年9月29日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威科精密是否仍然存在,同时考虑诉讼情况流程复杂,争议解决时间长。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纠纷或潜在纠纷;结合劳动用工特点和生产经营环境,说明维科精工如何保障生产安全和劳动用工安全,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
关于本案,案号(2021)沪0112民初2241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上旬,原告郸城县职业中专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郸城县职业中专)郸城职业技术学校2018级学生左亚男,经明辉劳务、仪征劳务推荐到被告之一维科精密部实习,约定职位为作为注塑部门生产辅助筛选的筛选员。
不幸的是,2018年11月29日,原告左亚男在被告之一威科精密工作时操作机器受伤,构成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维科精密被指出其为本案劳务外包人员的直接管理人。
2.3 本案证据表明,维科精工系该外包人员的直接管理人员,并负有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中被告之一仪征劳务提供了其与另一被告威科精密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特聘)。
也就是说,维科精密与仪征劳务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外包合同,左亚男可能是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人员。
但判决书显示,案件证据显示,被告之一威科精密在原告左亚男实习期间曾担任直接经理。他能够控制和安排左亚男实习的方式,能够监督和管理工作流程。 。
因此,上海闵行区法院综合考虑维科精密与左亚男之间的支配地位、被支配地位,以及劳动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归属,认为维科精密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责任与义务:维科精密对本案中左亚男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4法院认为,易正劳务公司以服务外包名义实际派遣劳务,违反规定。
不仅如此,庭审过程中,维科精密辩称其并非原告左亚男的实际雇主。其中被告一正劳务系涉案劳务外包公司,是原告左亚男的实际雇主。经查,两被告维科精工、仪征劳务就涉案用工事项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上海闵行区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明确规定,被告之一威科精密负责涉案劳务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之一维科精密公司为原告的实际雇主。至于两被告威科精密、仪征劳务之间此前存在的其他劳务合作关系,均不涉及本案。合同名义形式不能否认被告之一威科精密在原告左亚男实习期间存在劳动支配关系的事实。 。
综上,上海闵行区法院认为,就被告之一易正劳务而言,其与被告之一威科精密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外包,但事实上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结合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劳务用工过程中,存在以服务外包名义利用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排除其法律责任,侵犯相关劳务派遣者的权利。合法权益,过错明显。
也就是说,在本次纠纷中,易正劳务表面上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实际上却实施了劳务派遣。而且,还涉及到易正劳务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维科精密了解这个情况吗?
这种情况下,维科精工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混淆”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维科精密声称已将派遣工人数量减少至零。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将劳务派遣“包装”为劳务外包逃避监管的情况?一切都是未知数。
而这只是维科精密非法用工行为的“冰山一角”。
3、与“无证”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可能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2012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由登记制回归审批制。企业如果选择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合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在此情况下,维科精工与不合格劳务派遣供应商的合作值得关注。
3.1 维科精密声称2018-2021年所有劳务派遣合作伙伴均已取得资质
根据第一轮询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至于与维科精密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维科精密表示,2018年至2021年,旗下劳务派遣公司均已取得劳务派遣资质。
但回顾上述纠纷,易正劳务在缺乏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下,实际上向维科精密派遣了劳务。
3.2 仪征劳务实际向维科精密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但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如前所述,上海闵行区法院认为,就被告之一易正劳务而言,其与被告之一威科精密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外包,但实际上却做到了服务外包。不履行相应义务。管理责任,结合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劳务用工过程中存在以服务外包名义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以排除其自身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侵犯相关劳务派遣者的合法权益。权益。
显然,2018年望牛墩律师,易正劳务与维科精工可能已达成隐形劳务派遣关系时,易正劳务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维科精密在回应质询时的说法显然不可信。
需要注意的是,维科精工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也不例外。
3.3 2014年至2016年4月期间,广德劳务尚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但已开始合作。
根据第一轮询价回复,上海广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劳务”)是维科精密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之一。双方自2014年以来一直合作。
令人意外的是,广德劳务的劳务派遣资质有效期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4月9日至2022年6月29日。
那么,维科精密与广德劳务从2014年开始合作,广德劳务于2016年4月25日获得资质。在此之前,广德劳务是否与维科精密无证合作?
需要说明的是,维科精密披露的合作是指劳务派遣合作。
3.4维科精工所称合作是指与广德劳务的劳务派遣合作
根据第一轮问询的答复,上海沧澜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澜外包”)、广德劳务、上海宏发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澜外包”) (简称“宏发祥劳务”),以上三人不仅是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合作伙伴,同时也是维科精密的劳务派遣合作伙伴。
具体而言,从维科精工劳务外包采购情况来看,沧澜外包、广德劳务、宏发祥劳务与维科精工的业务合作起始年份分别为2018年、2014年、2020年。截至2022年9月29日,即询价回复签署日,维科精密与上述三方的合作仍在继续。
相比之下,维科精工与劳务派遣合作伙伴沧澜外包、广德劳务、宏发祥劳务的业务合作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分别为2018年至2021年、2014年至2021年、2020年至2021年。
显然,维科精工在披露与劳务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历史时,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无论哪一年,维科精工与广德劳务合作的起始年份都是2014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与“假外包、真派遣”合作,还是与无证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劳动者权益都会受到损害。
3.5“假外包、真派遣”经营损害劳动者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假外包、实派遣”的操作不仅可以规避劳务派遣的比例限制,还可以让用人单位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外包公司的资质参差不齐,劳动者的维权可能会因外包公司注册资本较低而受到阻碍。在向雇主追究连带责任时,往往缺乏法律依据。
总之外包单位,正如上文所述,深交所对维科精密进行问询,是因为维科精密涉及的健康权诉讼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这种情况是否证实了工人的维权过程是艰难的?这是否意味着维科精密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操作”以及与无证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等方式,变相提高了工人维权的门槛?未来,维科精密会面临更多的工人权利诉讼吗?未知。
4、第三方公司联系人指向维科精密员工,且与劳务派遣单位关系密切或
由于关联方身份难以识别、交易形式复杂、定价的公平性难以为中小投资者衡量,关联交易往往披着“公平公正”的外衣,不可避免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对于维科精工来说,子公司重要员工与第二大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同寻常”,交易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或许受到了“拷问”。
4.1 第一轮询问回复显示,维科精密声称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
根据第一轮问询回复,2018年至2021年,维科精密及其子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维科精密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他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雇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无需代您垫付费用。
情况可能是这样,也可能不是。
4.2 2014年,吴娟荣获维科精工子公司常州维科优秀企业家奖
故事要从维科精工旗下常州维科的一名员工说起。
据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政府2014年1月25日发布的公开信息显示,维科精工旗下常州维科等22家企业荣获新桥镇提升发展奖。
其中,常州维科吴娟被评为优秀企业家,并与常州维科共同荣获“新桥镇2013年度推介发展奖”。
吴娟和常州微科的关系并不简单。
4.3 吴娟可担任常州维科工程验收负责人,同时也是常州维科的法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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