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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

时间:2024-10-19 14: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5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一批新用工形式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例释法,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

本批次案件共6起,涉及如何认定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网络外卖员与平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就业合作公司通过劳务公司招聘网络招聘外卖员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公司或其就业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网上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涵盖了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对于有效提高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就业形式,充分实现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互促进和推进。意义。

新用工形式领域劳动争议的争议点大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望牛墩律师,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在一起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劳动纠纷中,司机刘某与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刘先生必须接受公司派发的订单,每天至少完成4个订单。公司每月支付交通服务费6000元及奖金。刘先生每天登录公司平台,接受平台订单,订单执行时间超过8小时。

本案分析认为劳动争议望牛墩律师,虽然双方约定了合作关系,但刘某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构成了他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以平台的名义提供服务。反映了强烈的个性、经济和组织关系。该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坚持“事实第一”的原则,根据雇佣事实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明确“隶属+因素”劳动关系认定方法,根据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策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在平台上。强化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量,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定。同时,纠正通过签订民事合作协议逃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就业”、诱导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工人的利益。 (李丹青、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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