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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退休年龄与劳

时间:2024-12-13 2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在很多涉及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专家认为,两项规定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实践中一系列差异的主要原因。

不久前,63岁的田新建向法院提出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的请求,但法院并未支持。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理由都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他们做着同样的工作,但仅仅因为超过了退休年龄,就无法承认劳动关系。他们享受的福利如此不同,合理吗?

没有劳动保护

田新建在申诉中提出,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要求阳光金宇公司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支付其工资、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法院认定,田新建在年满60周岁之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提高和健康状况的改善,不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有精力和意愿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适合老年人的灵活就业模式,鼓励老年人继续就业。发挥他们的作用。

如何保障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普遍面临工资低、加班严重、工伤无保障等问题。

记者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等关键词搜索判决书网站。 2021年有3524起案件,不少工人诉讼索赔的内容包括加班工资、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障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研究院法学院院长沈剑峰表示,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超龄劳动者无法认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制度也难以适用于超龄劳动者,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判决是很常见的

与田新建不同,来自江苏省淮安市一家保安公司的王女士要幸运得多。 2019年望牛墩律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三显示,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养老金,担保公司也未明确解除其劳动关系。相反,他们继续工作,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继续。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某保安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查询发现,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劳动关系的案件中,部分劳动关系得到认可,但很大一部分没有得到认可。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争议点——劳动者到底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是领取养老金。

兰台网牛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自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于对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超龄劳动者劳动合同,尚无统一定论,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程阳说道。

“这两项规定之间的冲突是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分歧的主要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宇分析,上述第一起案件是依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个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王天宇说,现实中,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养老金,比如一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继续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

“一些地方的司法政策制定了专门的劳动关系规定,比如上海、江苏等地,对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一些规则,保护其基本权??益。”申剑锋认为,这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这个群体提供分级保护。

设计专门的劳动关系制度

受访专家针对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以及未来如何规范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好地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工人。

“首先要理顺《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两条规定之间的关系。”程阳认为,这两项规定不存在优先适用问题,实践中应根据劳动者的不同情况适用哪一项。具体适用何种规定,取决于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直至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终止劳动合同;非用人单位原因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王天宇认为,不应该让各方承担这场冲突的“成本”。为此,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共同出台文件,统一不一致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沈剑锋认为,应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特殊情况,设计特殊的劳动关系制度,形成非规范劳动关系。具体来说,在《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对超龄劳动者等群体作出特别规定,使其享受必要的劳动法律保护。他还认为东莞望牛墩律师,对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劳动者的解雇保护可以弱化。当当事人能够通过养老保险获得生存保障时,劳动关系提供生存保障的功能就会减弱,不再需要辞退保障。这也可以实现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险之间的平衡关系。

王天宇建议修改法律,打破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限制,扩大适用范围。未来,在劳动法典的编写过程中,可以考虑将超龄劳动者和其他目前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纳入其中,构建适合相应群体的劳动关系形式。 。

此外,沈剑峰还提醒,必须理顺社会保险缴纳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关系。改革现行法律中禁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制度。当劳动者需要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保障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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