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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2022年清淤承包合同纠纷案:甲乙公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6月28日,第三方A公司(甲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签订了《疏浚工程承包合同》,同意由第三方将疏浚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被告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工具、耗材及劳动防护用品,如活动扳手、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等,第三方协调并按要求为被告签发统一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方发布的《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应当佩戴通行证或者办理登记手续,门卫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劝阻和监督”。柯某某是被告股东之一,也是被告在涉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般负责人。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招募原告参与完成施工任务,双方约定工资为150元/天。第三方为原告提供了工作许可证。 2022年10月29日,原告在前述项目施工现场搭建围栏时,钻头掉落。原告去取钻头时,被装载机推倒的墙壁撞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承认原告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其向第三方承包的工作范围。柯某某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原告出院后,多次与柯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原告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查明,被告于2022年7月21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1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共计4375元。2018年1月23日,工资30770元通过柯某妻子李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给原告。事后,原告承认被告还从其账户中向柯超支付工资4265元。原告出院后,被告没有继续为原告安排工作,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安排工作。
【裁判积分】
雇主招聘工人为勤杂工,并同意按日结算工资。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自有业务或附属业务,且持续时间较长,则双方的雇佣关系会相对稳定。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陈述】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应当以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赖关系,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等为依据。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本案,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和被告。具体理由是:第一,被告B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望牛墩律师,被告也承认原告是其招募到涉案建筑工地工作的人员。尽管被告辩称原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杂工,但被告也表示原告所做的工作是被告从第三方获得的。从承包建设工程的范围来看,原告的工作内容显然属于被告业务的一部分。第三,从被告承包的施工内容来看,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即指导施工人员从哪里开始施工、如何施工。由于该工地属于第三方工厂范围,被告还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为原告取得了工作许可证,以便原告可以进出工厂进行作业。另外,根据双方的陈述,原告的工资为每天150元。为了计算原告的工资,被告必须统计并监督原告的日常工作。也就是说,被告必须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第四,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还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他人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工资。根据双方陈述的工资计算标准,结合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数额,截至原告受伤之日,原告已受雇数月。换言之,虽然原告从事的工作是杂工,但其为被告提供的劳动是长期的、稳定的,而不是临时的、一次性的。原告与被告显然已形成稳定的雇佣关系。原、被告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条件的东莞望牛墩律师,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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