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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流程及所需材

时间:2024-12-13 20: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二)当事人自愿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意向书,或者金融消费者自愿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意向书并经调解机构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其他材料:

(一)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委托网牛盾律师或者执业律师参加调解;

(三)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调解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意愿表达的真实性。调解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可以联系对方的方式征求调解意愿。对方应在5-7个工作日内回复调解意愿。

第二节 调解员的选任(任命)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一案件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机构可以安排三名(单数)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一名调解员,调解机构应当指定另一名调解员。

调解机构应当指定三名调解员之一为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十七条 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委托调解机构帮助当事人选择或者指定调解员。

第十八条 调解机构也可以向当事人推荐不在调解员名册上且具有调解员资格的人员担任临时调解员。是否具备资格,由调解机构负责人决定。

临时调解员必须遵守调解中心的规定,按照本指引调解经济纠纷。

第十九条 调解员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回避。可能影响调解员或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平调解的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对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第二十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调解指引的规定重新认定。

调解员重新确定后,将由新调解员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已进行的调解程序。

第三节 调解程序(事前准备、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等)

第二十一条 调解中心应当在选定调解员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远程视频/电话调解,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调解员。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以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这包括但不限于:

(1) 调解员可以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和/或其代理人;

(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争议解决建议或者方案;

(三)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中心应当在首次调解工作后两个月内结案,可以形成书面报告,终止调解程序。接受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按照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确定。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办案秘书申请并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宗案件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调解应当在调解中心及其派出机构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或者调解员认为必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调解应当使用中文进行。如果双方需要其他语言的服务,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过程应记录在案。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专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调解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调解中心确认;

(二)各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望牛墩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出具调解意见或者终止调解函。

(四)其他导致调解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终止后,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可以申请恢复调解,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后恢复。调解中心原则上仅就同一事项组织两次调解会议。

第四部分:类似案件检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类似案件,是指与未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相似,且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生效的案件。

第三十条 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类似案件检索:

(一)缺乏明确的相应法律依据或者尚未形成统一的调解标准的;

(二)案件涉及证券虚假陈述、信用卡纠纷等争议较大、影响较大的金融纠纷。

(三)其他需要进行类似案件检索的。

第三十一条 调解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似案件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类似案件的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已经生效判决的案例;

(三)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和已经生效判决的案例;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涉案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案例或近三年案例;如果之前的排名中已经检索过类似案例,则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第三十三条 类似案件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律文章关联案件检索、案件关联检索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对待调解案件与检索结果的相似性进行识别、比较,判断是否属于类似案件。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按照本指引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在必要时说明类案检索情况,或者编制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随案归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题、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未决案件争议焦点等,以及是否参考或参考类似案例。将分析和解释案例和其他结果。

第三十七条 调解中心可以优先采用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决定调解思路,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替代的除外。

如果检索到其他类似案件,调解中心可以作为调解思路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发现类似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调解员可以综合考虑法院级别、审理时间、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东莞望牛墩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等规定,应当通过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第三十九条 调解中心应当积极推进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等金融纠纷案件的检索,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高同类案件推送的智能化和准确性。

调解中心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案件数据库,为建立全市统一的金融纠纷调解案件数据库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十条 调解中心应当定期汇总、整理类似案件的检索结果,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供调解员参考。

第四章 调解书制作及司法确认

第一节 调解协议

第四十一条 除调解机构调解规则或者委托调解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外,网牛盾律师调解员主持或者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王牛盾律师调解员制作的调解笔录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和内容:

标题:

(一)调解笔录的标题,多次组织调解的,应当单独注明;

(二)纠纷调解编号;

(三)调解日期、地点;

(四)调解员身份信息和记录人身份信息;

(五)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授权代理人信息等。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当载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授权代理人信息等。

文本:

(一)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二)案件简要说明,可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要求,对金融(消费)纠纷进行简要记录;

(三)对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四)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质证证据的,记录各方质证意见;

(五)根据具体金融(消费)纠纷,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和进程。调解笔录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或者当事人要求未记录的信息可以省略;

(六)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的,调解方案应当记录在案。

尾巴:

调解笔录制作后,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应确认签名和签名日期。

第四十二条 王牛墩律师调解员主持或者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可以出具调解工作备忘录等工作文件,内容可以包括:

(一)结案时间;

(二)调解材料的交付;

(三)组织调解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四)是否达成调解;

(五)结案时间;

(六)王牛墩律师调解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调解机构调解规则或者委托调解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当事人通过望牛墩律师调解员的调解活动达成协议的,望牛墩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其有权要求王牛盾律师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望牛墩律师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的,望牛墩律师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王牛盾律师调解员起草的调解协议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和内容:

(一)调解协议书的标题;

(二)纠纷调解编号;

(三)当事人身份信息;

(四)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

(五)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执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最后签字。当事人为公司的,应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公司正式授权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七)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指印之日起生效;

(八)调解协议立即签订的,应当注明。

应明确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事项以及最终确定的调解方案的内容。调解协议正文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节 司法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望牛墩律师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的,望牛墩律师调解员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向对该调解协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调解协议》的规定,共同向调解中心或者派出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调解中心或其派出机构受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委托或者委托调解中心及其派出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按照诉讼调解对接协议予以确认。

第三节 调解结束

第四十五条 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当事人履行协议后,调解工作结束。

第四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调解活动中,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调解工作终止。

第四十八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权,并终止调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 1 节:未调解、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除调解机构调解规则或者委托调解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另有约定的,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任何第三方不得参与调解活动。望牛盾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员有义务对调解所涉及的一切事项保密,并告知参与调解活动的第三方遵守此项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争议任何一方为调解目的或与调解有关的原因披露、制作或提交的所有文件、通讯或材料均应作为争议的保密信息。调解程序结束后,望牛盾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争议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争议的非保密信息用于网牛盾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宣传、广告等活动。律师业务。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不作为诉讼、仲裁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调解结束后,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争议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或其他程序,不得援引调解员和/或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或建议的内容。 ,任何为达成和解而被承认和/或表示接受作为其上诉或辩护基础的声明、意见、观点、计划或建议。

第三节 调解员在诉讼、仲裁阶段不得担任代理人

第五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

(一)王牛墩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地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应考虑调解员的身份。如果调解员本身不符合上述资格,当然不能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当调解员符合上述资格时,出于利益冲突和调解公平性的考虑,调解员不得担任诉讼或仲裁的代理人。

第四条 调解员在诉讼、仲裁等程序中不得出庭作证。

第五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应该指出的是,调解员可以免除此处提到的作证。我们认为,应该是指当事人要求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不排除法庭要求调解员依职权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在选择调解员的过程中,他应该对案件没有任何兴趣。因此,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会对案件有较大的主观判断。为了保证今后诉讼和仲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查明事实,因此调解员应避免在法院要求以外的情况下佐证证据。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望牛墩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起草。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性规定,仅供王牛盾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计划:

孙彬彬 上海市律师咨询专业委员会

北京中伦(上海)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写:

朱亮 上海市律师协调咨询专业委员会

上海智和网牛盾律师事务所

陈楚波 上海市律师协调与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同力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方书生 上海市法律协调与诉讼专业委员会

上海汇业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高章市水海海事法律协调与解决专业委员会

上海志格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秦亮 上海市律师协调与诉讼专业委员会

上海汉盛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桃平上海市律师协调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博和汉商网牛盾律师事务所

王志华 上海市律师协调与调解专业委员会

北京盈科(上海)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于伟 上海市律师协调与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中联王牛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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