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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横向垄断协议纠

时间:2024-12-13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终1722号】——横向垄断协议合同效力的认定

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终1298号】——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

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2253号】——横向垄断协议实施人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4.“涉及沙格列汀片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388号】——非垄断案件反垄断审查

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计算

6.“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1790号】——体育赛事商业权独家授权反垄断审查

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终395号】——公用事业企业限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

8.“海南消防检查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高法知行终880号】——对反垄断处罚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

9.“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行终29号】——“其他一致行动”的认定及“上年度”的理解

10.“惠州市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1.“合资驾校”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第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成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纠纷案】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情基本情况】吉利驾培公司、成荣驾培公司、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驾培单位与第三方浙江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一涉案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15家驾驶培训单位签署合资协议及自律公约,同意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浙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之间教练车辆和教练的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本分散的辅助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江东方驾培公司同场办理,浙江驾培公司将收取850元服务费。其中,合资协议第三条具体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涉案15家驾培单位中,吉利驾训公司、成荣驾训公司以15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资协议和自律公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资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但也认为,将浙江东方驾培公司涉及的原本分散的辅助服务统一处理,可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其收取850元服务费的行为符合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吉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成荣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合资协议中股权结构条款无效。东港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13家被诉驾驶培训单位提出的免除固定价格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该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请求豁免的, 2008年实施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所规定的积极竞争效果或者经济社会效果,且效果具体、现实,不能仅仅依靠一般推测或抽象推定;在经营者未提供真实有效证据支持其豁免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主要根据一般经验推断浙江驾驶培训公司统一提供服务,从而直接认定其统一收费符合规定。垄断协议的豁免地位和法律适用不当。违反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规定的合同条款原则上无效;合同无效部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无效;涉案合资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主要是双方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和实现市场垄断目的的手段;在判断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是否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时,还应考虑消除和减少垄断行为风险的需要,以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垄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的所有合资协议和自律公约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强调,主张垄断协议豁免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证明相关实际效果。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无效认定的原则、考虑因素和价值目标。本案判决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依法消除和减少垄断行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立法目的具有示范意义。 ——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垄断法。

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1298号【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太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太普公司起诉华明公司侵犯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专利。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未得到法院确认,但实际上是和解协议),规定:华明公司只能生产特定型号的无励磁分接开关,不生产特定型号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生产其他类型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开关只能由太普公司供应并转售给下游客户,销售价格必须根据太普公司的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担任太普公司控股的太普联合公司的市场代理。 ,不得生产或代理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泰普公司供货价格一致。 2019年,华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和解协议构成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裁定驳回华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华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人超越其专有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涉案和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性关联。其核心不是保护专利权,而是以专利权为幌子,实际追求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对专利权的滥用;涉案和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本案涉及的全部和解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 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经营者合法行使专利权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然而,经营者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该案明确了涉及专利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和判断标准望牛墩律师,为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提高反垄断法律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权利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2253号【进贤县文镇镇艺术幼儿园诉进贤县文镇镇刘家一幼儿园、文镇镇爱乐幼儿园、进贤县文镇镇爱乐幼儿园、进贤县文镇镇爱乐幼儿园、进贤县文镇彩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进贤县]

【案件基本事实】艺术幼儿园声称,其与刘家一幼儿园等四家幼儿园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各方共同结算收支,平均分配利润。为了弥补入学人数减少以及不在特定地区开设幼儿园的事实。随后,因四家幼儿园未按约定支付赔偿金,艺术幼儿园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家艺幼儿园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五家幼儿园签订协议并确定收费标准,瓜分了当地幼儿园市场。该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涉案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判决驳回艺术幼儿园的诉讼。艺术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固定价格、加价、个体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等内容,不仅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且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艺术幼儿园要求刘家艺幼儿园和万真幼儿园在协议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其实质是要求垄断利益的分割。对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垄断行为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明确,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是为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获取不当利益的机会。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请求分割垄断利益。对于此类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幼儿教育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沙格列汀片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

——非垄断案件反垄断审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388号【阿斯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基本情况】瑞典阿斯利康公司拥有一项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专利号0.2东莞望牛墩律师,名称为“基于环丙基融合物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其制备方法和用途”,该发明专利的继承者,该专利产品为沙格列汀片剂。为避免专利权有效性受到质疑,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奥赛康关联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以及请求人及其关联人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前5年以上可以被允许实施涉案专利。随后,请求人根据合同规定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其关联人奥赛康公司实施了涉案专利。随后,阿斯利康诉至法院,声称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根据和解协议认定阿斯利康享有涉案专利的实施权,故判决驳回阿斯利康的全部诉讼请求。阿斯利康不服提起上诉,后以二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撤回上诉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涉案《和解协议》符合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表象。人民法院一般应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然后将决定是否允许撤回上诉。经审查,考虑到涉案专利权保护期届满等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含义】“药品专利逆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人承诺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的劣势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补偿的承诺。申请人承诺不对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该专利药品相关延迟进入市场的协议提出质疑。本案是中国法院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的首例案件。虽然只是对撤回上诉申请进行初步反垄断审查,最终是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涉案和解协议尚不清楚。违反了反垄断法,但本案主审强调,在非垄断原因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必要对当事人主张权利主张所依据的协议进行及时、适当的反垄断审查。明确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审查限额和基本路径,对于提高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改善药品市场竞争秩序、指导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审查具有积极意义。

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的计算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延安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合同纠纷、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有限公司]

【案情基本情况】嘉诚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向福建省第三建筑公司供货混凝土。嘉诚公司等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表示,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部混凝土标号在原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涨60元。 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与福建第三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混凝土单价每立方米提高45元。同月,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嘉诚公司等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并于2018年8月立案调查。但嘉诚公司并未调整混凝土供货单价,也未调整混凝土供应单价。将有关情况通报福建省第三建筑公司。 2019年4月起,福建三建公司与嘉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等级混凝土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再上涨25元。 2019年8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嘉诚公司等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作出处罚决定。 2019年9月底,嘉诚公司对福建第三建筑公司的混凝土供应结束,双方于10月组织结算。当嘉诚公司主张其欠福建三建公司具体货款时,福建三建公司获悉嘉诚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遂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嘉诚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形式上的合同自由不能作为一方实施垄断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掩护。经营者达成加价协议,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对于难以逃离当地供应市场或者需要较高技术支持的商品,应当按照垄断协议中确定的价格与交易对方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事先约定的产品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赔偿额。被计算。 。因此,判决福建三建公司应向嘉诚公司支付合同欠款约602万元及违约金;嘉成公司应向福建三建公司支付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失约143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认定被诉垄断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处罚后,横向垄断协议受害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基本途径,是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途径。本案基于经济学原理和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对不同交易形式特点下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计算路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案也生动展现了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形成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合力、有效提升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具有典型意义。

六、“中超影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体育赛事商业权独家许可中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1790号【标题娱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公司、上海英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经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获得中超联赛资源的代理开发经营权。 2016年,中超联赛对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进行网上公开招标,英迈公司以相应报价中标,从而获得中超联赛图片独家运营权资源方面,体育娱乐公司却没有中标。但该体育娱乐公司在2017年、2018年仍派人进入中超联赛进行拍照出售、传播。期间,中国足协为维护英迈公司独家经营权,曾发表声明予以制止。权利。 2020年6月24日,体娱公司以中超公司和英迈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对方只能与英迈公司进行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超公司和英迈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令中超公司与英迈公司进行交易。中超公司、英迈公司停业整顿。垄断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英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家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裁定驳回体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体育娱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权利固有的排他性形成的“垄断状态”不属于权利滥用。中超公司和英迈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运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选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授权英迈公司2017年至2019年独家运营中超联赛图片资源,这反映了程序方面的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有合理的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同时,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者)只能从英迈公司购买赛事图片。这是基于原经营权持有者中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是授权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限制交易情况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只有不当行使专有民事权利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防范和制止的对象,而专有民事权利或专有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是防范和制止的对象。受《反垄断法》约束。本案对于明确专属民事权利的行使边界、维护企业合法经营具有重要价值。

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公用事业企业限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计算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智民终395号【威海宏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情基本情况】宏福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2021年1月,鸿福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海水务集团对鸿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赔偿。给富置业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并支付了合理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管理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水务集团限制交易,裁定驳回鸿福房地产公司的诉讼。宏福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威海水务集团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还承担供水设施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责任。在参与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时,承担着较高的不可排除或限制的义务。参加比赛的特殊注意义务。威海水务集团在接受供排水市政业务时,仅在业务服务流程清单中注明了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联系方式,而没有告知或提示交易对方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公司。交易对方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隐性限制,构成限制交易行为。宏福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限制交易的实际支出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且其主要负责涉案给排水设施的拆除和重建。它还没有提供证据供法院确定损失。相关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宏福房地产公司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反垄断法限制交易行为可以是显性、直接的,也可以是隐性、间接的。明确,限制交易行为认定的重点是审查经营者是否对交易实施实质性限制。自由选择交易对手的权利,为市场垄断经营者特别是公有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提供了行为指导。同时,此案阐明了识别标准和分配有限交易中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证明负担,为确定类似案件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裁决的指导,还提供了同样案件的受害者垄断行为通过提起反垄断的民事诉讼来积极寻求保护。补救措施提供了有关规则的指导。

8。“海南火灾检查企业水平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 对反托拉斯罚款基础的理解“上一年的销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最高法院第880号[ Co.

[基本案例事实] 公司自2017年以来就已经与其他公司达成了与其他公司的消防安全检查价格的垄断协议。其2018年的年销售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消防安全检查业务的营业收入为939,000元。经过调查后,海南省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11月决定罚款公司2018年销售额的1亿元人民币或100万元的罚款。 公司拒绝接受罚款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海南省市场监督局在计算罚款金额时犯了错误作为计算罚款的基础,因此裁定撤销罚款决定。海南省市场监督局不满意和上诉。在第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规定计算罚款的基础时,2008年反垄断法第46条的第1款并没有进一步限制“上一年的销量”。结合法律申请的立法目的和一般原则,原则上是“上一年的销售”,可以解释出所有销售都是合理的;考虑到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等因素,罚款金额符合比例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撤销了第一次案件判决并拒绝了尚夏公司的主张。

[典型的意义]多年来,反托拉斯行政执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对反托拉斯良好基础的“上一年的销售”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的第二个实例判决始于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以预防和抑制垄断行为。原则上解释了它的含义,并根据按比例惩罚的原则确定罚款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的判决非常有价值,可以根据法律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并促进司法标准和行政执法标准的统一。

9。“北极混凝土企业水平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 识别“其他协调行为”和对“上一年”的理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 Co.

[基本案例事实]从2016年9月到2016年12月,包括 在内的 City和 City的19个现成混凝土公司,包括 ,通过收集, , 等进行了统一的混凝土销售价格,并谈判了统一的统一销售价格。 ,他们在同一时期以不同程度的价格提高了价格。 2020年6月,广东省会监督局调查并惩罚了19家公司的行为。根据2016年的年销售额,这三家领先的公司被罚款2%,其他16家公司被罚款1%。美好的。 对罚款决定不满意,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一例案子裁定拒绝江克混凝土公司提起的诉讼。 不满意和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案件中裁定,包括江克混凝土公司在内的19个现成混合混凝土公司已经传达并交换了信息,串谋限制或排除了自己的涉嫌行为,并且他们所谓的行为是一致的。 ,并且不能为此行为的一致性提供合理的解释。同时,基于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和相关市场的其他条件,被告行为产生了反竞争的影响。因此,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的水平垄断协议,江克混凝土公司的被告行为构成了“其他协同行为”。参与此案的19家具体公司达成了“确定或改变商品价格”的水平垄断协议。关于在起诉罚款决定中罚款的计算,“上一年的销售量”是计算罚款的基础。原则上,“上一年”应确定为最接近时间,最相关的违规行为,实际上是施加罚款的时候。年。所谓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并于当年年底停止。因此,反托拉斯执法机构于2017年启动了一项调查。因此,使用2016年的销售量来计算罚款的基础,更接近在非法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公司的实际运营条件。在执法实践中,计算运营商销量的基本精神通常是基于上一个财政年度,垄断行为停止,这与相应惩罚的原则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拒绝上诉并维持原始判决。

[典型的意义]“其他协同行为”是水平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由于它没有直接反映在明确的协议或决定中,因此它是高度隐藏的,很难用行政监督和司法术语来识别。该案例澄清说,两个因素,一致的市场行为和信息交流可以证明存在“其他协调行为”,然后操作员应为其行为的一致性提供合理的解释。这种分层确定方法有助于阐明法律规范的特定应用,并合理地分配诉讼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此案在反托拉斯罚款基地的“上一年销售”中提供了对“上一年”的原则解释,该基础不仅尊重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行使行政酌处权,还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并维持反托拉斯执法的威慑作用,它还为行政机构的可酌情标准和方法提供了指导,以根据法律做出行政罚款决定。

10。“ 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对行业协会的可疑垄断行为的抗议审查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广东73第12号银行第12号银行[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诉广东省会案市场法规案反对民主行政罚款案件]

[基本案例事实] 2017年9月,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以抵制价格降低或通过单个测试单位降低价格的价格,制定了“工作计划”,并采用了成员“公约”,要求所有成员都不需要以行业自律的名义降低价格或伪装的价格。降价。为了确保实施,还需要成员单位支付存款。 2018年左右,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反复提倡并讨论了如何调整费用,制定统一的价格调整计划并组织其实施。自2018年6月4日以来,该协会的31个成员单位同时实施了新的充电标准,并且调整后的充电标准几乎相同。由于集体和统一的价格上涨和大幅上涨,此问题引发了当地加热的讨论和媒体的关注。广东省会监督局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后,它确定了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的上述行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其上施加了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对行政罚款决定不满意,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案所涉及的罚款决定。法院裁定,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使用该行业特征产生的区域影响,将成员单位限制在价格降低或伪装价格降低的价格上,并制定了一项垄断协议,该协议描述了统一项目的下限充电标准和实施时间。通过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的行为是消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在对《被告行政法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驳回了惠州汽车检查行业协会的所有诉讼索赔。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的意义]行业协会不仅具有促进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功能,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还具有促进和促进相关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和风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导行业根据法律竞争并遵守法规。该案件分析了被告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决策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并且对于规范行业协会以增强自律并指导他们防止垄断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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