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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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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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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之外,如果你在工作中不幸遇到意外,你知道该怎么办吗?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保险金缴纳、工伤认定、工伤等有关规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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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
关于办理工伤保险的通知
(桂政发[2018]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西实施条例》。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缴费政策
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转移落实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规范保险缴费基数,加大审核力度,加强征缴工作。相关工伤保险基金,并确保应收账款。全部收集了。
二、进一步推动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健全以住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同时全面推进参加工伤保险。交通、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并结合行业就业特点,制定了参保方式、申请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措施。为保障各类建筑工地农民工就业而制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各区市要尽快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雇员。各地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配备具有医学、法律、社会学背景的业务骨干东莞望牛墩律师,打造专业化的工伤保险管理队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保障工伤鉴定调查经费,确保工伤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发放基数,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一些规定
1. 保险缴纳
(一)因工诊断为一至四级残疾的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广西上年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照广西城镇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平均月工资的60%为基本工资。
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广西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单位上一年度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录用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业日期。用人单位应当于次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这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生效日期。
(三)建筑、交通、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保险参保方式:
1.建筑、交通、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无法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招收的农民工,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或者工程段的承包承包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雇主。有保险。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进场施工前,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状况,是保障工程安全施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之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或者工程工段承包承包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2.保险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操作办法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察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归人社发[2015]13号)执行。
2、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城市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3.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条例〉的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11月27日)。18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第25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117号文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二)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依法解除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三)医院伙食补贴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四)外地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因工受伤职工符合转诊条件,到协调区外就医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费用:
1、往返外地就医的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座、硬卧、二等座火车或高铁)、轮船(三等座,不含旅游船)、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交通费用将在收到后报销。
2.外地就医途中的住宿费用按照凭证报销,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330元。
3.外地就医伙食补贴每人每天100元。
(五)职工参加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与职工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的负责单位;是一家劳务企业。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是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由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或者工程段的承包承包商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
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工伤被诊断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与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相关伤害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
2.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建设工程竣工时,个人可以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117号令第25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伤害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五级至十级残疾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依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的计算支付基数为广西城镇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工伤时的平均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的计算和支付基数为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时上一年度广西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及第117号令;用人单位办理完保险缴费手续后,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新增费用(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其他规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时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当年缴纳的月平均工资。雇员受伤前实际付款的月份。职工因工负伤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缴纳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计算基数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实际缴纳的保险费。该月的平均月工资。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停薪期后死亡的,抚恤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该职工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工资)或者抚恤金。死亡;领取伤残津贴(工资)或者抚恤金不满12个月的,抚恤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死亡前实际领取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工资)或者抚恤金。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其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完善的通知(归人社发[2012]29号) 86号文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广西城镇单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办理手续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乘以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伤残津贴乘以统筹地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按月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比例按月转入个人账户。
(三)因工负伤的职工被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抚恤金、工伤医疗费期间治疗未完成或者工伤复发需要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基金继续支付,其他福利则由雇主支付。用人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时,未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望牛墩律师,其用人单位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扶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费,将被扣缴。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未完成或者工伤确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再支付其他待遇基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保险缴纳、工伤认定
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
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保险缴纳
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
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
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广西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为当年广西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前一年。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城市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依法解除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医院伙食补贴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其他异地就医付费标准
标准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因工受伤职工符合转诊条件,到协调区外就医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费用:
1、往返外地就医的交通工具仅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或高铁二等座)、船舶(三等座,不含旅游客运)船)、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汽车、飞机),交通费凭证明报销。
2、外地就医途中住宿费用凭凭证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330元。
3、外地就医伙食补贴每人每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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