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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解决法: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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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的目的]该法律是为了公平而迅速地解决劳资纠纷的制定,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2条[申请范围]本法律应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雇主与工人之间引起的以下劳资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2)由劳动合同的结论,绩效,变化,终止和终止引起的争议;
(3)因驱逐,解雇,辞职或辞职引起的争议;
(iv)由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5)由于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薪酬等引起的争议;
(vi)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劳资纠纷。
第3条[基本原则]解决劳动纠纷时,我们应该遵循基于事实的合法性,公平性,及时性和强调调解的原则,并根据法律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4条[谈判与和解]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人可以与雇主进行谈判,或要求工会或第三方与雇主进行谈判以达成和解协议。
第5条[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并且双方不愿意谈判,未能达成或未能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则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他们不愿进行调解,就无法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他们可以向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他们对仲裁裁决不满意,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条[大部分证明]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各方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与有争议的事项有关的证据在雇主的管理下,雇主应提供;如果雇主不提供它,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7条[代表诉讼]如果有十名以上的劳资纠纷中的工人并有共同的请求,他们可能会选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8条[三方机制]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与工会和企业的代表一起建立三方机制,以协调劳资关系,以共同研究和解决劳资的重大问题。
第9条[行政救济]如果雇主违反了国家法规,未支付全额劳动报酬,或欠医疗费用,经济赔偿或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的赔偿,则雇员可以向劳工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理。
第2章调解
第10条[调解组织]发生劳资纠纷时,双方可以在以下调解组织中申请调解:
(1)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
(2)根据法律建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iii)在乡镇和街道上建立的具有劳力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雇员代表由工会成员任命或由所有雇员当选,公司代表由公司负责人任命。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主任应是工会的成员,或者由双方选举产生。
第11条[调解员]劳工争端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应是一个公平的成年公民,与群众保持联系,对调解工作充满热情望牛墩律师,并具有某些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层面。
第十二条[申请劳资调解]当事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申请劳资纠纷调解。如果提出了口头申请,调解组织应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争议的事项,当场调解申请的原因和时间。
第13条调解人工纠纷时,您应该充分聆听双方双方事实和原因的陈述,耐心地指导并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第14条[调解和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后达成协议,则应准备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由双方签署或密封,并在由调解员签署并用中介组织印章后生效。它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并将执行它。
如果从劳工争端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则当事方可以根据法律申请仲裁。
第15条[如果未履行调解协议,则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一方未能在协议的协议期限内执行调解协议,则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申请仲裁。
第16条[申请付款命令],如果由于支付了无薪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东莞望牛墩律师,并且雇主未能在协议的协议期限内履行该协议,则该雇员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申请雇员的付款命令。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签发付款命令。
第3章仲裁
第1节一般规定
第17条[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整体计划,合理的布局和适应实际需求的原则成立的。各省和自治地区的人民政府可能会决定在城市和县建立它们。中央政府下面的市政府政府可能会决定在地区和县建立它们。中央政府和县级城市的直接市政当局也可以建立一个或几个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并非根据行政部门在各级建立。
第18条州议会劳工行政部应根据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中央政府直接下的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劳工行政部门应就其行政区域的劳工争端仲裁工作提供指导。
第19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责任]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由劳工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的代表组成。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单数。
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履行以下职责:
(1)任命或解雇全职或兼职仲裁员;
(2)接受劳资案件;
(iii)讨论重大或困难的劳资案件;
(iv)监督仲裁活动。
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任职,该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20条[仲裁员]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员名单。
仲裁员应公平公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担任法官的人;
(2)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业头衔的人;
(iii)有法律知识,并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专业工作五年;
(4)律师已经执业了三年。
第21条[管辖权]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地区引起的劳资纠纷管辖权。
劳资纠纷由劳工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或雇主所在的地点。如果双方双方申请劳工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雇主所在地点的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则劳工纠纷委员会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受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第22条[当事方]有劳资纠纷的工人和雇主都是劳资纠纷仲裁案的当事方。
如果劳工派遣部门或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劳资纠纷,则劳动调度部门和雇主是联合当事人。
第23条[第三方]对劳资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兴趣的第三方可能适用于参加仲裁活动或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活动。
第24条[授权机构]当事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将委托书签署或密封的授权书提交给劳工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书的权力应陈述事项和权力。
第25条[法律代理人]一名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能力的工人应代表他参加仲裁活动;如果无法确定代理人,则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为他指定代理人。如果工人死亡,他的近亲或代理人应参加仲裁活动。
第26条[仲裁披露原则]劳资纠纷仲裁应公开进行,除非当事各方的协议未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2节申请和接受
第27条[限制申请]申请劳资仲裁的限制期限为一年。仲裁的限制期应从当事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侵犯的日期起。
前段中规定的仲裁法规应被当事方索赔另一方的权利,或要求相关部门的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的事实中断。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了仲裁限制期。
如果当事方在本文第一段中规定的仲裁期内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合法原因申请仲裁,则应将仲裁暂停。仲裁限制期限将从消除限制期间的原因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由于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欠款而引起争议,则雇员的仲裁申请不得遵守本条第一段中指定的仲裁的限制期限;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第28条[仲裁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受访者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应陈述以下事项:
(1)工人的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居住,雇主的姓名,居住,法定代表的姓名和职位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位;
(2)仲裁请求以及基于事实和原因;
(iii)证据和证据,证人名称和居住的来源。
如果确实很难编写仲裁申请,则可以口头申请,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将记录下来并通知另一方。
第29条[接受]如果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认为接受条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天内符合接受条件,则应接受条件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它认为接受条件不符合接受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以拒绝接受条件并解释原因。如果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拒绝接受劳资纠纷或未能在截止日期内做出决定,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提起劳动纠纷。
第30条[副本服务,辩护]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它应在五天内将仲裁申请的副本提供给被告。
收到仲裁申请的副本后,被告应在十天内向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提交辩护信。收到辩护信后,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在五天内将辩护信的副本交给申请人。如果被告未能提交辩护信,则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度。
第3条法庭和判决
第31条[仲裁法庭制度]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就劳资纠纷案件裁定实施仲裁法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有一名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资案件可以由仲裁员仲裁。
第32条[知道仲裁法庭的组成的权利]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方。
第33条[弃权]如果仲裁员处于以下情况之一,则他将是弃权,当事方也有权提交弃权或书面申请:
(1)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当事方或代理人的亲戚;
(2)对这种情况有兴趣;
(3)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与当事方或代理有其他关系,则可能会影响公平的裁决;
(4)与当事方或代理人会面的人,或接受当事方或代理人的邀请和礼物。
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撤回申请,并在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方。
第34条[关于仲裁员的诚信和自律规定]如果仲裁员在本法律第33条,本法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承担征求贿赂,偏爱,欺诈或做出非法决定的行为,则应根据法律承担法律责任。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驳回他。
第35条[审判前通知]仲裁庭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审判前五天的审判日期和地点。如果当事方有正当理由,他们可能会要求在审判前三天延长审判。是否推迟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应决定。
第36条[被视为撤销申请或旷工裁决],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并拒绝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情况下撤回法院,则可以认为将其从仲裁申请中撤回。
如果被告收到书面通知,并在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情况下拒绝法院拒绝法院,则可以在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第37条[评估]如果仲裁庭认为对专业问题需要评估,则可以将其提交给当事方同意的评估机构;如果双方尚未同意或无法达成协议,则应批准由仲裁庭指定的评估机构。
根据当事方的要求或仲裁庭的要求,评估机构应派鉴定人参加审判。在仲裁法庭的许可下,当事方可以向评估师提出问题。
第38条[盘问和辩论]各方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盘问和辩论。当盘问和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唯一仲裁员应寻求当事方的最终意见。
第39条[证据]如果当事方提供的证据为真实,则仲裁庭应将其用作确定事实的基础。
工人不能提供与雇主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法庭可以要求雇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该请求。如果雇主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它,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40条[课程记录]仲裁庭应记录记录中的审判开放情况。如果当事方和其他仲裁参与者认为其陈述记录中存在遗漏或错误,则他们有权申请更正。如果未进行更正,则应记录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方和其他仲裁参与者签名或密封。
第41条[和解]当事各方申请劳资纠纷仲裁后,他们可以自己定居。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42条[送达前]仲裁庭在做出裁决之前应首先进行调解。
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仲裁庭应准备调解文件。
调解文件应陈述仲裁请求的结果和双方之间的协议。调解文件由仲裁员签署,并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盖章,并为双方服务。调解文件在双方签署后应采取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在调解失败之前悔改或交付调解文件,则仲裁庭应及时做出决定。
第43条[裁决截止日期]仲裁庭应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如果案件很复杂并且需要推迟,则可以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董事的批准下以书面形式进行扩展,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如果截止日期内未颁发仲裁裁决,则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资。
当仲裁庭裁定劳资案件时,一些事实是明确的,可以首先做出决定。
第44条[执行前]如果收回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医疗费用,经济赔偿或赔偿的情况,则仲裁庭可以决定先执行并根据当事方申请将其转移到人民法院以执行。
如果提前执行仲裁庭裁决,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明确的;
(ii)不预先执行申请人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如果工人首先申请执行,则他或她可能不会提供担保。
第45条[少数派遵守多数派的原则]该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记录中。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颁发裁决。
第46条[奖励的内容]裁决应陈述仲裁请求,有争议的事实,裁决的原因,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该裁决由仲裁员签署,并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盖章。不同意该裁决的仲裁员可以签署。
第47条[一项裁决最终]以下劳资纠纷,除非本法律另有规定为最终裁决,否则该裁决应从提交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争议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薪酬的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款项不得超过当地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
(2)在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国家劳工标准引起的争议
第48条[最终裁决仍可能受到起诉],如果工人对本法律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满意,他可能会在获得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撤销最终仲裁权]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本法律第47条中规定的仲裁裁决是在以下情况的一种情况下,他可以向劳动纠纷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天内撤销该裁决:
(1)如果法律和法规的应用确实存在任何错误;
(2)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iii)违反法定程序;
(iv)伪造裁决的证据;
(5)如果另一方掩盖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
(vi)仲裁员在对案件进行仲裁时施加了贿赂,偏爱,欺诈或滥用法律。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该裁决是在大学小组后的前段中规定的一种情况下,则应裁定撤销该裁决。
如果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0条如果当事方在本法律第47条以外的其他劳资案件中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则他们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到期,则该裁决应采取法律效力。
第51条[有效执行调解文件和裁决的申请]当事方应执行根据规定的时间限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件和裁决。如果一方未能在截止日期内执行,则另一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执行。
第4章附件
第52条(适用于公共机构雇用的人员]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州议会提供的其他规定,则应根据此类规定执行。
第53条无需进行劳资纠纷仲裁。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资金由财政部保证。
第54条本法律应于2008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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