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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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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

时间:2025-03-01 19: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中国外汇有限公司的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版权侵权纠纷案件。

- 在侵犯版权纠纷的情况下,证据规则的应用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键字

基本情况

一家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某个图像技术公司)认为,中国外国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某个外国运输公司)使用G在其公司手册中授权的图片,该图片在其公司手册中具有其权利,可以在中国展示和许可其他。图片编号为:,内容为:仓库。然后,一家图像技术公司起诉法院,要求一家外国运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相关产品;在重庆电视频道上公开道歉;补偿特定图像技术公司的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一家图像技术公司的1,100元人民币,以支付特定图像技术公司用于保护其权利的费用;一家外国运输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某个图像技术公司是中国G公司的授权代表。 G公司授权一家图像技术公司在中国展示,出售和许可其他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材料,并有权以在中国图像技术公司的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以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侵犯G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包括道德权利),并未经授权地使用G d 的图像使用。

首先,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解决的争议的重点是G公司是否享有所涉及的图片的相关所有权。根据我国家版权法的相关规定,草案,原著,法律出版物,版权注册证书,证书签发的证书,获得权利的合同等。根据G公司的确认授权书,G公司有权显示,出售和许可其他人使用附件A中列出的所有品牌的图像,包括“”品牌,这些品牌在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显示;一家图像技术公司是中国G公司的授权代表。 2009年3月23日,一家图像技术公司在G公司的网站上进行了公证和收集的证据,询问并打印了有关相关网页。该网页发布了案件中涉及的图片,并指出图像编号是:,内容:仓库,品牌:“”等。但是,通过上述公证化的一家图像技术公司只能证明该案件所涉及的图片是在2009年3月23日在G公司G网站上找到的,并且根据公司的陈述,该公司享受了其网站上的版本。因此,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假定G公司具有自2009年3月23日以来所涉及的图片的版权。但是,G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图像管理公司。该公司享受公司摄影师拍摄的受版权保护的图片或专业作品,或者由公司通过其他渠道继承。该公司使用其网站作为图像库。网站上的图像库不同于其他公共出版物,并且没有清晰和固定内容的特征。 G公司的网站具有大量的图像信息,并且根据公司的新近获得的图像,处于及时更新状态,每个图像都不会显示上传时间。因此,在2006年,一家图像技术公司未能证明G公司是否享有所涉及的图片版权。一家外国运输公司质疑,当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在2006年制作促销手册时,广告公司应对所选图片具有版权或相关授权。一家外国运输公司的疑问使涉及2006年涉及的图片的所有权尚不清楚。由于图像技术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G公司在成立促销手册之前是否拥有涉及的图片的版权,因此图像技术公司无法享受所涉及的图片的所有权东莞望牛墩律师,并且有权在该公司授权下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对其他事实发表评论。总而言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个图像技术公司已经证明了其所有权,并且没有相应的基础来提交一家运输公司负责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3条,第(5)项和第11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7条,关于在审判版权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第128条的第128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卷,《宗教法院》,是一定的,是一定的,是一定的,是一定的,是2009年的纽约。 209在2009年10月27日,裁定驳回某位图像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家图像技术公司不满意并提出上诉。全国上等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第一个实体判决,G公司仅享受2009年3月23日涉及的图片的版权,以及向图像技术公司发布给图像技术公司的版权注册,该公司g g of of of Image 使用2005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涉及的图片涉及的图片,仅在上述事实中涉及到涉及的图片。 2009年2月23日,然后没有权利许可某个图像技术公司自2005年以来使用所涉及的图片。因此,是否有可能确定G公司是否享有2005年8月1日或2006年8月1日或2006年之前涉及的图片的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关键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核心是确定第二个实例中某个图像技术公司提供的两个公证证书中记录的图片的上传时间。

尽管第二个图像技术公司在第二个实例中提供的两个公证证书表明,涉及的图片的上传时间是2005年8月25日,但无法确认所涉及的图片的上传时间是公证证书中记录的时间。原因是:首先,某个图像技术公司在第一例和第二例实例提供的公证证书中涉及图片。比较后,这两张图片中只有一个不同的地方。第一个实例图片的左上角有“盖蒂”一词,但是第二个实例中没有图片。根据第一个实例的印刷页面以及该案中涉及的大公证的第二个实例公证,第一例实例图片在图像技术公司注册和拥有的网站上发布。第二个实例图片来自网站,网站是网站的后端编辑和管理平台。上面的事实表明,图像技术公司至少在第一个实例和第二个实例之前修改了涉及图片的“盖蒂”一词,还证明了图像技术公司有能力修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其次,没有上传时间用于某个图像技术公司的第一例公证的图片。尽管在第二个实例公证中涉及的图片有上传时间,但该时间显示在其后端管理网站上。背景管理信息未披露。再加上某个图像技术公司修改了案件所涉及的图片的“盖蒂”一词的事实,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某个图像技术公司修改了所涉及的图片的上传时间,因此无法确认所涉及的图片的准确上传时间。第三,一家图像技术公司辩称其网站是由第三方委托管理的,无法修改上传时间,但是图像技术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与第三方签署的委托管理合同和第三方身份证证书。不可能确认图像技术公司是否委托第三方管理该网站,第三方是否有资格并有能力管理它,以及第三方是否可以遵守网络管理法规以维持相关信息的独创性和准确性。基于上述原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所涉及的图片的上传时间,因此无法确定G公司享有2005年8月1日或2006年之前涉及的图片的版权。

关于版权注册证书中记录的许可期限的问题。版权级证书记录了该案件涉及的图片的许可证和使用权限的权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确认授权书只能证明公司G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之前和之后列出了一家图像技术公司,例如“”,例如“”,但在形成图片时未记录确认授权书,当公司G享受了图片的版权。它还需要一家图像技术公司提供证据,但是图像技术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仅根据没有其他证据的版权注册证书的记录,无法确定G公司享有2005年8月1日之前涉及的图片的版权权。

总而言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G公司享有2005年8月1日或2006年之前涉及的图片的版权,因此某些图像技术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的版权,并根据G.公司的授权在此案中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例法院明确地确定了事实,适用了法律,并适用了该法律,并进行了试验程序。图像技术公司上诉的原因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53条第1款第1)条的规定,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提出了第71号民事判决(2010年)第71号民事法律最终第71号法律,该判决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始判决。

一家图像技术公司不满意,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重试申请。经过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第199号民事判决中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为:1。撤销了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第71号民事判决(2010年);撤销了重庆第一号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009年); 2。从该判决的有效性之日起,某个外国运输公司将停止使用编号的摄影图片; 3.某个外国运输公司将在此判决有效性之日起7天内弥补一家图像技术公司的经济损失3,000元和1,100元的合理费用。如果付款过期,则延迟绩效期限的债务利息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增加一倍。 4.驳回某个图像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

裁判的原因

法院有效的裁判认为:

(i)关于某个图像技术公司是否已从公司获得法律授权,以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和索赔权。

在这种情况下,G公司没有参加诉讼,但是G公司是否享有所涉及的图片的版权与某些图像技术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可以支持某个图像技术公司的主张。因此,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G公司是美国著名的专业摄影照片提供商。所涉及的图片具有“ Getty”的水印,即G公司的签名,并带有诸如“本网站上的所有图片均由G公司授权,侵权将受到起诉”。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应确定签署工作的人是作者并享受版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证机构公证了G公司发放的授权书,并由美国中国领事馆的将军认证。该证据的有效性应被接受。根据授权信,一家图像技术公司作为中国G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显示望牛墩律师,出售和许可其他人使用G公司在中国拥有的图片,并有权以中国某些图像技术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次,有关涉及图片何时将公开发布的问题。鉴于在本案中某个外国运输公司使用的该案所涉及的图片与G公司所享有的图片完全相同,因此外国运输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所涉及的图片的版权不属于G公司G公司,也没有证明它具有用于涉及工程的法律依据。基于此,可以假定该案件中涉及的图片在2006年被某个运输公司使用之前已公开发布,并且该案所涉及的图片的具体时间不再重要。第一例法院利用了图像技术公司在2009年3月23日申请公证的时间,因为G公司享有版权没有法律依据的时间。第二案法院确定,某个图像技术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的版权,并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G公司G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或2006年之前拥有版权”,而这是不足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图像技术公司在第一例中提供的相关证据,第二个实例和重试的申请,可以确定,图像技术公司已从公司G公司获得了法律授权,应根据法律支持其基于此权利的权利要求。

(ii)关于某个外国运输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如前所述,图像技术公司享有根据法律涉及的图片的版权,并受版权法的保护。一家外国运输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及的图片并用于公司宣传和促销,侵犯了某些图像技术公司享有的副本和发行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制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某个外国运输公司不构成侵犯的辩护的原因是无效的,因为它只是公司手册的用户,而不是生产者,并且无意侵权。关于公司手册生产者的责任,某个运输公司可以根据与生产商签署的合同在另一个案件中解决此问题。关于薪酬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某个图像技术公司的相同图像费用,侵犯特定运输公司的性质,主观错误和其他因素来决定。关于一家图像技术公司要求一家运输公司道歉的问题,道歉是一种民事责任,预计将对侵犯版权所有者的版权权利承担,而图像技术公司也不是所涉及的图片的作者,并且不享受涉及的图片版权的人格权利,因此不支持这一主张。

裁判的论文

当原告提起版权侵权诉讼时,他不仅应提交事实证据表明他享有所涉及的工作的版权,而且还提出了事实证据表明被告构成侵权。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他还应提交证据以证明他拒绝的事实,以确保当事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是平等的。如果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他将承担对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索引

第2条第2款,第10条,第1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1款,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54条(本案适用于第10,第11条,第47条,第47款,第1款,第48条,《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48条,该法案于2001年10月27日实施,该法案于2001年10月27日实施)

第7条和第26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在版权中对民事争端审判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首先:重庆第209号民事审判第1号第1号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Yuyi中学(2009年10月27日)

第二例: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高等人民法院第71号公民决赛(2010年5月26日)

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010年12月16日)的《民事判决》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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