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wangniudunlsh.com 望牛墩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院裁定:债权人就债权人会议决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最高法院:如果债权人起诉债权人会议解决的事项,则应拒绝
裁判的论文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解决方案损害了其权利和利益,他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或要求人民法院命令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第64条制定新的决议。如果《破产法》已明确就债权人的补救措施提出了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就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拒绝债权人的诉讼并非不当。
重审的原因
重审申请人张对赫比高等法院(2020年)的民事裁决(2020)第412号统治不满意,并向最高法院申请了由于与受访者 房地产开发公司(Lttd。
张·坦菲(Zhang )申请了重审,并指出1。债权人在没有先决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应接受此案。 “ 经理有关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不是债权人的会议决议,也没有对张的约束力。 2。支付了购买商业住房的全部或大部分付款之后,消费者向卖方购买商业住房的索赔权与普通的无抵押索赔不同。这是一个特殊的索赔,具有特定房地产享有的非货币债务属性,并且更喜欢按还款顺序支付建设项目价格。由于索赔具有特异性和优先级,因此实现索赔不会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卖方履行了按照商业住房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交付房屋并处理所有权变更注册的义务,这不是一项无效的个人还款法。管理员仅有权决定终止或继续执行在接受破产申请之前已建立的合同,但债务人和另一方都没有完成绩效。在买方为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支付了所有款项之后, 的破产管理员无权终止此事。 的破产管理员应协助买方处理案件所涉及的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的注册,并将涉及的房屋交付给买方。如果要求将第一和第二个实例裁决重审,则该案件将由本法院提出,或送回第一案法院进行重审,诉讼费用将由 承担。
裁判的原因
经过审查后,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二实例法院确定的事实,在江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者于2019年6月22日制定了“ 管理员在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该计划由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根据第一本审判的记录,张·坦菲(Zhang )参加了债权人会议的投票,并同意继续建设。因此,第二案法院认为,“江泰公司管理员有关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并且对张具有约束力。如果张·坦菲(Zhang )认为该计划损害了他的权利和利益,他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要求人民法院命令债权人会议根据法律制定新的决议。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救济渠道的规定,第一案法院裁定驳回张·坦菲(Zhang )的诉讼,第二个实例法院维持了第一宗案件的裁决。
案例索引
Zhang 和 Real Co.,Ltd。破产债务确认纠纷[(2021)最高法院 No. 2420]
附件:二判断
河北高等法院
民事裁决
(2020) No. 412
上诉人(以前为原告):张腾菲(Zhang ),男性,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居住在赫比省 City的Anci 。
负责律师:张汉昌,北京宽纳顿律师宽纳顿律师事务所。
负责律师:Yin Nan,律师,北京中央旺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始被告): Real Co.,Ltd。,:No.115,Hebei City Anci 的 West Road。
诉讼代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员。
负责人:清算小组的负责人卢维(Lu Wei)。
负责人:Wang Dehui,律师Wang , ,Hebei 。
上诉人张·坦菲(Zhang )向法院上诉,要求与被告 Real Co.,Ltd。(以下称为 )对破产债务确认纠纷进行民事裁决。案件于2020年5月28日提起诉讼后,该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合作小组,并于2020年6月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上诉人张·坦菲(Zhang ),张·洪昌(Zhang ),张·洪昌(Zhang )和杨宁(Yin Nan)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在上诉人 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张·坦菲(Zhang )上诉:1。根据法律撤销了第一定义裁决; 2。指示赫比省兰方城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判。
事实和原因:
1。如果第一案法院错误地确定事实,则应根据法律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会议并没有解决,也没有问题将其提交给债权人的投票会议。在初次案件审判中,张·坦菲(Zhang )询问江泰公司的诉讼代表,是否是债权人的会议解决方案,他是否已清楚地说明了债权人的会议解决方案,是否称为 的行政人员,是否称为 的行政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 的管理员)。 提交的“江泰公司经理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的投票结果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会议对此做出了决议。投票结果显然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属于同一类别。不能确定债权人的会议是“江泰公司经理处置债务人财产计划”的决议。即使“江泰公司经理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被确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解决方案的内容,该计划也明确指出,处理消费者型意见是“交付房屋”。因此,第一例法院认为事实是错误的,判决是错误的,因此第二个实例法院要求第二个实例纠正它们。
2。张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例法院应支持它。首先,此案所涉及的房屋是住宅商业住房,上诉人已经支付了全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项目的优先支付权利的答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答复,在商业住房购买的所有或大多数资金都提供了,消费者享有的索赔权与卖方享有的索赔权与购买的商业房屋享有不同的索赔不同。它们是特殊的债务权,具有特定房地产所享有的非货币债务属性,并且在偿还订单上优先于保证债务的建筑项目价格优先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破产法”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几个问题(III)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III),并非所有在破产程序中的个人清算行为都是无效的中国企业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第16条中规定的。确定个人还款行为无效的关键要求之一是,还款法案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上所述,将所有或大部分购买商业住房购买给他们购买的房屋的消费者的权利都是具体而优先的,因此,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不会构成对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因此,卖方有义务交付房屋和处理所有权变更的注册,如商业住房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不是无效的个人还款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所述。同样,根据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款,管理员只有权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在接受破产申请之前已建立的合同,而债务人和其他方都没有完成绩效。在这种情况下,张已为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支付了所有钱,因此 的管理员无权终止商业住房销售合同。因此,江泰公司应继续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房屋订购协议”,协助张·坦菲(Zhang )处理案件涉及的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的注册,并送达涉及该案的房屋。
3。张的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第一例法院应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显然规定了起诉的法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张和公司签署了“房屋订购协议”。张·坦菲(Zhang )购买了江泰公司( )开发的商业住房,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了所有购买价格。根据协议,江泰公司应在2015年5月31日购买商业住房,但直到张起诉之前,江泰公司仍未交付张·坦菲(Zhang )购买的房屋。因此,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张·滕菲(Zhang )向第一案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命令协议”继续履行,并协助张·坦菲(Zhang )完成财产注册程序。张·坦菲(Zhang )的诉讼完全满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 的管理员提交的“ 经理有关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不能用作最终确定此案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都是同一级别的法律规定,没有矛盾的法律规定。 “ 管理员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计划的步骤”不是法律,而是 管理员制作的文件。 Zhang 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协议以及根据“房屋订购协议”的规定和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该规定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还应按照“房屋命令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张·坦菲的诉讼。不能认为张·坦菲(Zhang )的诉讼不遵守基于“江泰公司经理有关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的法律规定。
总而言之,第一次法院错误地确定了事实并错误地应用了法律规定,应根据法律撤销。第二个实例法院要求第二案根据法律确定事实来支持张·坦菲的上诉请求。
江泰公司辩护:首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当江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开发的项目处于最初的建筑状态,房屋尚未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项目的优先赔偿权,当江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涉及该案的众议院尚未完成。消费者购房者仅有权优先考虑购买价格,而无权要求交货。其次,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徐泰公司的第二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一项债务人财产的计划。根据该计划,管理员可以试图招募投资者继续涉及该案的财产的建设。如果建设成功,则在支付房屋发展成本与已交付的房屋付款之间的差额之后,他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补偿。如果续订不成功,或者消费者购房者不选择获得房屋赔偿,他仍然可以选择以货币表格获得优先付款以支付购买付款。第三,上诉人的诉讼违反了对企业破产法的公平赔偿原则。首先,如果没有续期,上诉人有权要求购买价格的首次退货,并且上诉人没有要求索取房屋的法律依据;其次,即使续约成功,上诉人不承担续签资金,他也声称要付款,这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总而言之,原始裁决清楚地确定了事实,法律的应用是正确的。它要求根据法律拒绝上诉人的上诉并坚持原始裁决。
张·坦菲(Zhang )向第一例法院提起诉讼:1。命令 继续履行“房屋订购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并向 Home 1号单元1号公认的房间交付了 Home ,并要求Zhang ,并要求将 转让Zhang Zhang的财产权利, 2。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成本和公告保存费用应由 承担。
经过审查后,初审法院裁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通过一半以上的投票债权人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的金额,而他们代表的债权人的一半应占债权人的总数不超过债权人,如果违反了债权人的申请。并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之日起15天内撤销该决议,以使债权人会议根据法律制定新的决议。” 的管理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准备了“ 经理的处置计划”,并已由债权人会议投票。张·坦菲(Zhang )应受“徐泰公司经理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计划”的约束。 As a , Zhang sued and asked that " to the in the "House " with Zhang , the house No. 1203, Unit 1, 1, 1, Home , which the , to Zhang , and to the of the to Zhang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滕菲(Zhang )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54条和第208条,第3款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解释第3款,法院裁定如下:张·坦菲的起诉被驳回。
The of this court found that after the , its made the " 's Plan on the 's " on June 22, 2019. The main is: the of is to the house to the in with the law by the of Shui'an , and to the house to the home buyer有条件,并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债务和其他义务来改变其余资产。它规定,在续签建设完成后,房屋将通过条件交付给消费者购房者,消费者购房者需要共享续签资金。如果消费者购房者拒绝共享建筑资金或弥补差额,则应单独终止“房屋订购协议”。 将不再履行交货的义务东莞望牛墩律师,并将在普通债务之前支付付费房屋购买金额。根据付款日期到破产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费房屋付款的利息损失被确认为普通索赔。如果债权人的会议决心同意根据本计划制定的续签模型处置财产,则该计划将作为管理员实施更新工作的正式计划。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大多数投票债权人通过,其代表的索赔金额应占财产确保索赔总额的一半以上。该计划将在被债权人会议投票和批准后将用作正式计划,并将由管理员实施。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终止之前,该决议的结果将始终有效,并对所有购房者和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债权人会议批准了上述“江泰公司管理员有关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有200名投票债权人参加会议,有153人投票同意根据续签模式处置财产,占参与者人数的59.32%,他们所代表的债务金额占财产确定索赔总额的76.5%。此外,张·坦菲(Zhang )参加了债权人会议的投票,并同意继续建设。
该法院认为,在此案的第二个情况下,两党之间的争议重点是:“ 经理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计划”是否是债权人会议投票后的债权人会议的解决方案,以及Zhang 对 的指示,是否在 为 提供了交付房屋的范围。
关于“西安格泰公司经理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计划的性质”的性质,尽管“西安格泰公司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计划”的性质并不是债权人会议的解决方案,在债权人的介绍之后,债务人的投票是在投票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 ”的投票。他们代表的债权人的金额占财产安全索赔总数的一半以上,该索赔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投票程序。张·坦菲(Zhang )参加了债权人会议的投票。处置计划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条件望牛墩律师,处理计划应属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接受张·坦菲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解决方案应通过一半以上的投票债权人的一半以上的债权人来通过,他们所代表的债权人的债权人额度不超过债权人,如果是财产要求的债权人的一半。在法律和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之日起15天内撤销该决议,以使债权人会议根据法律制定新的决议。如果张·坦菲(Zhang )认为处置计划损害了他的利益,他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要求人民法院命令债权人会议,以根据法律制定新的决议。因此,在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江泰公司行政人员”计划之前,作为债权人的张·坦菲(Zhang )具有约束力。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救济渠道的规定,债权人张·坦菲(Zhang )提起了单独的诉讼,以使房屋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致,并且没有原始法院对他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和第171条第170条的规定,该法院裁定如下:
上诉被驳回,最初的裁决得到了维持。
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主持法官Miao
法官张江法官
法官Zhao
2020年6月17日
店员lu hao
望牛墩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