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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国际条约适用与保险合同

时间:2025-03-01 19: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律不同,则该法律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中国人民共和国保留的规定。我国家加入的涉及民事和商业案件的国际条约包括《石油污染损害,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国际民事责任公约》。这三个公约中没有一个涉及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法》第282条规定了不便的管辖权原则,并符合以下情况,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他可能会拒绝拒绝诉讼,并告知原告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中提起诉讼:(1。各方参加诉讼; (2)双方之间尚无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4)此案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5)外国法院审理此案更方便。在裁定驳回诉讼之后,如果外国法院拒绝对纠纷行使管辖权,或者未能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审理案件,或者未能审理此案,而当事各方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接受此案。本文删除了Fashi [2022]第530条(Fashi [2022])中的情况,“案件不涉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民,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加放松,以应用不利的管辖权。但是,适用不便的原则的前提是,我国的大陆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他们自己的法律东莞望牛墩律师,法院在自己的事务中对此案具有法律管辖权。这是在自己的事务中给法院带来不便的原则的先决条件之一。 [④]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我国大陆法院是否对香港大陆居民购买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在讨论中给予不便的原则的应用与标题无关。

但是,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本文可能希望就不便法院原则进行初步讨论望牛墩律师,适用于香港大陆居民购买的不便法院纠纷。作者认为,至少三个因素使大陆法院无法应用不便的法院原则来驳回原告的诉讼:

首先,来自大陆的大量居民涌向香港购买保险,大量资金流向了香港。对于个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来说,这不是问题。它已经涉及大陆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且不符合应用不便的法院原则的条件。 In the case of (2017) Final No. 76, even if all the are Hong Kong and have no with China, and the facts of loans and occur in Hong Kong, the 's Court still the of of the 's of China in the case, which does not with the " court" of the " of the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最高人民法院”,该案应在第一案法院的管辖下。尽管此案发生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利益本质上是公共利益。

其次,保险的主题在大陆。大陆法院找出保险事故的原因,损失量以及是否实现保险金的付款条件更加方便。这不符合“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方便的条件”。美国法院在印度的博帕尔天然气案中也是如此。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的一家化学厂发生了化学泄漏,造成2,000多名当地居民,死亡人数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超过4,000。该化学工厂由持有公司股份的50.9%的联合碳化物印度公司( India Co. 1985年4月8日,受害人和印度政府起诉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的联合碳化公司,声称约为31.2亿美元。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以“不便法院”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原因之一是,需要在事故发生的地方进行数据收集,调查和证据收集,需要进行与事故有关的,而印度法院的诉讼显然更加方便。

第三,香港法院的诉讼程序比大陆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对较长且延迟,而且在大陆法院目前考虑的合理时期内,很难在案件中结案,这对保护大陆被保险,被保险和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利。这也否定了法院原则给您带来不便的原因。

3。保险政策规定了大陆以外法院的管辖权,而大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被排除在外。

我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方选择外国法院在外国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纠纷中的管辖权,即,当事方可以达成管辖权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管辖权协议是由民事和商业实体达成的私人协议。私人协议不能剥夺公共权力,除非我国家参与的国际条约有相应的规定,否则管辖权协议不能剥夺法院的管辖权。目前,在不同司法领域解决法院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包括《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规定,如果当事方达成独家管辖权协议,则任何其他法院均应拒绝行使管辖权,除了一个或几个选定的法院。公约已经生效。 2017年9月12日,荷兰大使吴肯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有关法院选择的公约。但是,我们国家尚未批准该公约。

管辖权协议包括专属管辖权协议和非排除管辖权协议。 “第二次全国外国有关商业和海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第12条(FAFA [2005]第26号)规定,当外国商业争议的当事方同意外国法院对其纠纷具有无裁决的管辖权时,可以确定该协议不会排除与其他国家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方根据我们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们国家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则可以接受。该规定清楚地指出,双方之间的非排他性管辖权协议不会影响我们大陆法院的管辖权。对于独家管辖权协议,无论是(FAFA [2005]第26号)还是2021年“国家法院与外国与外国有关的商业海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的2021年,他们只能根据主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规定,如果违约或担保合同是由仲裁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则必须是仲裁合同或同意的,由外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仅由外国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不得对主要合同纠纷或具有此类协议的担保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中的主奴隶合同之间没有区别,这种情况不适用。即使大陆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合同规定了香港或其他管辖权法院的独家管辖权,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即我国家的大陆法院没有两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如果一方起诉外国法院同样的纠纷,另一方起诉人民法院,或者,如果一方起诉外国法院和人民法院,则如果人民法院根据该法律有管辖权,则人民法院可以接受该案。如果当事方签订了一项独家管辖权协议,以选择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并且不违反本法律关于专有管辖权的规定,并且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拒绝接受;如果被接受,则应拒绝检方。本文规定,“可以”而不是应该使用“可以”,这表明它不认为专属管辖权协议不包括法院在我们大陆的管辖权,但只尊重当事方的自治。我们国家(大陆)的法院不行使管辖权。 [⑥]是一种合理“转让”和“特许权”管辖权的法院(大陆)的法院。 [⑦]

第280条规定了管辖权转让的四个条件。如上所述,去香港购买保险的大陆居民已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香港保险公司向大陆居民签发的保险单仍受到大陆以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管辖权转让的条件不符合条件,大陆法院也可以正常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还规定了独家管辖权协议的便利性审查原则。如果案件更方便地被人民法院审理,则不会终止审判。如果在大陆发生香港保险合同,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大陆法院更方便地找出保险事故和损失的事实,这显然不符合免除管辖权的情况。

此外,管辖权协议不能任意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我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始终要求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受法院的约束。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它仅限于被告的住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签署地点,原告的住所以及主题的地点。如果没有关于外国与外国有关的民事和商业纠纷中与外国相关的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权的连接点的规定,则应适用第35条。 Fashi第529条[2022]第11条已明确规定。

在广东民事事务第806号(2017年)中,法院裁定,当事方签署了“意向书”,同意纠纷将由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独家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但选定的法院与纠纷没有实际联系,而在广东省则是法院的。

4。结论

法院管辖权是司法主权的体现,不能随意放弃。大陆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险涉及大陆的公共利益。香港的高诉讼费用和旺努杜律师费,长期的诉讼程序显然无法为大陆居民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大陆法院应积极接受涉及大陆居民在香港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案件,解决大陆居民的问题,并减轻香港地区法院的案件压力。

[①] Tao ,Yang 和Wang ,通过“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第1部分)”,第1版,2024年1月,第119-120页。

[②] Tao ,Yang 和Wang ,通过“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第2部分)”,第1版,2024年1月,第1450页。

[③]与上述相同,第1451页。

[④]同上,第1490页。

[⑤]

,于2025年1月7日观看。

[⑥] Tao ,Yang 和Wang ,通过“理解和应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一版,2024年1月,第1477页。

[⑦]同上,第1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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