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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员工海外出差回国主张加班费?企业易陷的三个法律陷阱

时间:2025-06-07 18: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外派员工#

“他明明在海外出差,还能回来主张加班费?”

“出国工作期间工资都是按项目结算的,谈不上加班!”

我们公司总部设在国内,而海外业务则由境外的子公司负责联系,这样的情况之下,又怎么会涉及到中国法律的问题呢?

然而,实际情况是,随着外派员工数量的不断增加,项目结束后或他们返回祖国之后,他们手持“中国总部支付薪酬+实际出国工作经历”的凭证,径直将原籍公司推上了仲裁的舞台。

今日,我们将依托你所提供的《跨境用工合规》相关研究资料,以实际发生的争议为切入点,探讨在外派员工加班费纠纷中,企业最常忽略的三个法律应用误区。

一、案件场景:典型“出海员工告总部”加班争议

员工与我国企业签署了劳动协议,随后被派遣至中东或非洲地区的某个项目施工地点进行工作。

工作时间不设上限,每天连续工作10小时以上,节假日无休;

工资在国内发放,合同未约定境外加班规则;

项目完成后,回国工作的员工提出了仲裁申请,声称在过去的两年里,他应得的加班费总额达到了60万元。

企业答辩称:“他在国外工作,不适用中国劳动法。”

仲裁裁决指出,合同当事人系我国企业,薪酬支付地点位于国内,应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争议焦点在于外派员工是否能在我国《劳动法》的框架内获得加班的权利。在判断这一问题时,需考虑以下要素:合同签订的地点或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是否位于中国;工资的支付地点或社保的缴纳地点是否在中国;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在境外的行为仍保持直接的管理和控制,例如项目规划、考勤记录、工作任务的安排等;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我国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延伸,比如境外办事处、临时项目组、未注册的分支机构等。

你提供的资料明确强调,判断是否形成跨国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工作场所的所在地来决定。

三、企业需对三大法律适用的高风险区域保持高度警觉,其中风险区域一为:以“境外工作”为借口,拒绝执行我国关于加班的相关法律规定。

错误理解:“人在国外工作,就不受中国法律约束。”

但若:

法院和仲裁机构普遍判定为“延续性劳动关系”,此类关系依然受到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雷区二:未在合同中明确“海外加班工资规则”

你提供的材料中提到:

众多出海项目缺乏完备的加班审批及报酬体系,甚至尚未确立“工作时间规定”,这导致劳动者在主张基本工资加上所有加班时长的补偿时面临风险。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工时制度规定》确立的基本准则进行裁决。

雷区三:以“包干薪资”为由规避加班费责任

平台常见回应:“薪酬已涵盖加班费。”

但如无明确书面约定(含计算依据),法院通常认定:

实务中,企业因此败诉金额高达30万元以上的比比皆是。

四、企业应如何有效规避“海外员工加班纠纷”的风险?在合同方面,需明确规定;在管理制度上望牛墩律师,要建立健全;在证据保存上,要注重留存;五、望牛墩律师提出建议:企业总部需树立“全球员工合规意识”。

风险领域

建议策略

多地派遣

一地一法,必要时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或分支机构独立用工

境外纠纷

境外员工应签订适用当地法律的合同+辅助协议归档

跨境管理责任

明确总部与项目部、境外团队之间的控制链、考勤权限划分

出海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责任,反而构成一个更为繁杂的责任体系;随着边界看似愈发不清晰,法院在作出“统一认定”时也愈发便利。

结语

外派员工不是“豁免员工”,跨境用工也不能跨越责任边界。

若员工身处海外,却心系总部,且薪资源自我国,那么企业便需履行其用工义务,这其中包括往往被忽略的加班费问题。

若贵公司正面临外派员工纠纷处理、制定海外项目用工规范、或是规划海外人力资源布局等问题,不妨私信联系作者东莞望牛墩律师,获取《外派员工合同范本》、《海外薪酬体系参考模板》以及《跨境用工争议风险防控指南》等实用资料。

望牛墩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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