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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民法典颁布五年,法院如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25-06-07 18: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在天下确立良法,国家便能实现治理。自民法典颁布至今已有五年,我国法院在规范市场交易、依法维护产权、推动公平竞争以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全力以赴地执行民法典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为社会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案例集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部分,聚焦于“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本专题着重探讨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法院如何积极践行绿色原则,依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兴生产力的发展东莞望牛墩律师,优化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以及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展现法院在推动高质量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新型生产力成长、营造法治化商业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充分发挥民法典的优良治理效能。

目录

依法对盲目“放生”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全力保障生物安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刘某提起的关于生态破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二、依照法律维护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应用——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之间的能源管理合同争议案件

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赔偿力度,致力于打造一个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在吉某公司诉威某公司等涉及技术秘密侵权一案中。

四、确保声音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向正面方向发展——殷某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及的人格权侵权诉讼案件

五、依法推进非公司制法人强制清算工作,助力“僵尸企业”迅速退出市场——天河南街道办事处提出对天河区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六、法律保障经营主体的个人权利,若名誉遭受损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某瓦罐煨汤店与戴某之间的名誉权争议案件中。

一、依法治理盲目“放生”,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徐某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擅自将刘某所购并运送至现场的鲇鱼共25000斤投放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长荡湖中。随后,该湖面上接连出现大批鲇鱼死亡现象,直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机构共打捞起20208斤已死亡的鲇鱼。经过鉴定,该死亡鲇鱼确认为革胡子鲇,这种外来物种拥有极高的适应性和繁殖力,若其入侵成功,将对本地鱼类资源及水域生态系统带来极其严重的破坏。涉案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显著的伤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革胡子鲇的死亡和腐烂对长荡湖的水质产生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未能及时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地鱼类及生物多样性构成了损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和刘某共同承担因非法放生行为导致的对长荡湖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生态环境受损而需修复期间内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以及专家评估所需的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徐某擅自引入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显示出明显的故意,而且其投放的革胡子鲇引发了重大的生物安全隐患,对国家的生物安全构成了威胁,这种行为已构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清楚徐某将革胡子鲇放入未受保护的天然水域,且按照徐某的指示,将鱼运至长荡湖投放点,此行为构成了侵权,因此刘某应当与徐某共同承担因违法投放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徐某需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三万元、服务功能损失五千元,这些款项将用于长荡湖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同时,还需承担事务性费用一万八千元,该费用将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科普和法治宣传活动。此外,刘某对于上述所有费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强化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任务,旨在抵御外来物种的入侵。这种入侵行为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以及公众的健康安全。未经科学指导与法律约束的随意放生活动,可能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无法预估的破坏,同时给生物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该案件是全国首宗针对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所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的后果以及过错程度等方面,依法确定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此举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盲目放生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的警觉性,以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捍卫绿色家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若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侵权方需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若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只要生态环境尚有修复可能,国家指定机关或依法授权的组织便有权要求侵权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进行修复。若侵权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修复,国家指定机关或依法授权的组织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代为修复,相关费用则由侵权方承担。

二、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诉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该传热设备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研发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能够利用钢厂炼钢过程中产生的冲渣水余热进行供暖。某热力公司鉴于业务发展需求,与另一家传热设备企业达成能源管理协议,该协议规定由后者负责为其安装炼钢过程中产生的冲渣水余热供暖所需的“渣水换热器”等关键设备,并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在每完成一个采暖季后,某热力公司需根据合同条款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相应的节能效益分成款项。某热力公司在操作涉案换热器时,察觉到设备因泄漏和堵塞问题导致换热效率下降,这一问题进而干扰了供暖的正常进行。因此,该公司决定停止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成款项。由此,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某传热设备公司随后将此事诉诸法院。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该传热设备企业所提供的涉及能源管理服务,系通过钢厂生产活动产生的热能来为民众提供供暖,全国范围内,仅有包括该传热设备企业在内的寥寥数家企业具备这项技术,该技术不仅具备环保优势,还展现了创新特色。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实践改良、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中持续发展乃是其固有规律,面对因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引发的争议,亦需兼顾此点。尽管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后期维修的便捷性上存在不足,但并非有意提供品质不达标的产品,且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亦主动探寻故障的根源。经过全面考虑相关因素,法院裁定某热力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所欠的节能效益分成款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且判决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对某热力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典型意义

积极促进节能减排,确保资源节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这是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有助于达成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钢铁行业生产环节,会产生众多废气与余热。若能充分利用炼钢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实现变废为宝,既可为企业节省能源和降低成本带来收益,又可满足城市供暖需求。此举还有助于解决城市热源单一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相关条款,公正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确保技术服务方能够合法享有节能带来的收益以及分享相应的权益。此举彰显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推动这些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进而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的可持续发展。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需秉持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具体特性、预期目标以及交易中的惯例,切实执行通知、协作以及保密等责任。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注意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三、“严保护”“高判赔”,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环境——吉某公司等诉威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吉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吉某方”)有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继离职望牛墩律师,转而加入威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名员工在2016年离职后便立刻加入了威某方。2018年,吉某方察觉到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以部分离职员工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借助他们在前公司期间接触和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应用技术,以及其中包含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和数模所蕴含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项专利。此外,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电动汽车型号,涉嫌侵犯了上述涉案技术秘密。吉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威某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额达到21亿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定,此案涉及有组织、有预谋地通过不正当途径大规模窃取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人才和技术资源,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犯。在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发现威某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窃取了所有涉案技术秘密,通过申请专利非法公布了部分技术秘密,并实际使用了这些技术秘密。判决结果如下:威某方需在未取得吉某方同意的情况下,全面停止对涉案技术秘密的披露、应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同时不得自行实施、授权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手段处理涉案的12件专利;需将所有包含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和其他技术资料进行销毁或移交给吉某方;通过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途径,将判决内容以及停止侵害的指令传达给威某方及其全体员工、关联公司以及相关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相关人员及单位签署保密及不侵权承诺书;鉴于威某方存在明显的侵权意图、严重的侵权行为及严重的侵权后果,对威某方在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所得实施两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需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约6.4亿元人民币。同时,若该方违背了判决中规定的停止侵害的职责,则需逐项按照每日或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国家领导人明确强调,维护知识产权等同于捍卫创新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在司法领域的保护,对于推动新型生产力的成长,既是根本需求,也是关键支撑。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首先确认了技术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不仅依法实施了惩罚性赔偿,还深入探讨了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计算标准。这些举措不仅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观念的更新和裁判规则的创新,而且鲜明地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和对不正当竞争的严厉打击。此举有助于构建一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既可以独立采用,亦能与其他形式结合使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若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由此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他们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依照法律维护声音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向正面方向发展——殷某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就人格权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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