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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协同多方构建保障体系,王某案多方联动显温度

时间:2025-06-07 18: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近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携手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及司法厅,共同协作,打造了一个“法院、司法行政与残联相结合”的多维权益保护网络,从而为残疾人群体平等融入社会生活、共同享受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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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因伤致残陷困境,多方联动有温度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受伤,遂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梁某承担赔偿责任。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接手此案后,得知王某因伤势严重导致下半身瘫痪,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此时,王某的儿子还在求学阶段,而他的妻子因需照顾家庭无法外出工作,导致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成了他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审理此案的主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如果按照常规的诉讼流程等待赔偿,王某的家庭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与当地残联、民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促使王某尽快申请残疾人福利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评定机构经过评估,认定王某符合肢体一级残疾条件,随后残联依照法律规定为王某办理了残疾人证。民政部门经过对王某的实地走访调查,确认其符合申请低保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自2023年10月份开始,该部门将每月向王某支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金。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梁某与王某之间的赔偿案件作出裁决,要求梁某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超过18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由于梁某的赔偿能力有限,相关赔偿款项迟迟未能得到实际支付。执行法官经过评估,认为王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标准,并向其告知了申请救助的程序。到了2025年3月,王某正式提交了司法救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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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绵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王某因伤致残,肢体功能受限,无法独立生活,劳动能力丧失,且缺乏经济收入,生活状况急迫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王某的情况符合应当获得救助的标准,因此法院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处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时,必须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同时,需对残疾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的指导和解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必须告知他们有权提出救助申请。本案中,事故致残不仅让王某身心受创,更将其家庭经济拖垮。面对残疾当事人所面临的无法等待的困境,人民法院主动与残疾人联合会及民政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共同出力,共同助力解决残疾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难题,齐心协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了王某家庭所遭遇的困境,使濒临崩溃的家庭重新燃起了希望之光,逐步摆脱了生活的困境,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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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调解暖人心,有情司法促和好

基本案情

黄某与罗某均为聋哑人士,他们婚后共同养育了一儿一女。然而,由于家庭矛盾,两人最终选择分居。黄某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了由自己抚养女儿、罗某抚养儿子的具体要求。案件被法院受理后,负责审理的主办法官在向黄某和罗某送达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通过纸笔交流、手机文字输入等方式,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发现黄某和罗某都对调解持有积极态度。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是聋哑人士,彼此间存在沟通上的困难,因此主审法官特地邀请了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手语翻译和调解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也组成了“帮帮团”,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庭前调解。他们共同为双方创造了一个既特别又充满温情的环境,以便缓解双方心中的疙瘩。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细心地聆听了双方就婚姻历程、子女现状以及矛盾起因等方面的详细陈述,经过仔细分析,他发现尽管双方存在一些分歧,但他们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掌握问题的关键,主审法官有针对性地指导双方当事人审视各自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剖析离婚对家庭及子女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在主审法官的温情疏导以及调解员、亲友们的劝慰下,罗某向黄某表达了对彼此感情的珍视、相互关爱与包容,以及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决心。黄某也自愿与罗某重修旧好,并当众提交了撤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和解,黄某提出撤销诉讼的请求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此法院决定批准其撤诉请求。

典型意义

在处理离婚争议时,法院需在当事人关系破裂之际,保障他们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力;同时,在当事人关系尚未完全破裂时,应充当沟通的纽带,缓解家庭纷争,确保婚姻家庭的和谐。对于言语和听力有障碍的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在交流上面临诸多不便。要准确了解言语和听力障碍人士的真实想法,揭示离婚诉讼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这成为了处理这类离婚争议的核心任务。尽管诉讼过程可能没有声音,但司法审判始终洋溢着人文关怀。在本案中,负责审理的主审法官允许当事人以无障碍和充满温情的方式参与诉讼,最终帮助夫妻双方达成了和解,使得纠纷在无声中得以解决,这不仅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宗旨,不断改革司法手段,致力于确保残疾人士在诉讼过程中无障碍、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使每位当事人都能体会到司法的便捷与关怀,让司法的光辉照耀无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03

陈某诉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上门立案暖心助残,速裁护航让“无碍”更有爱

案情简介

陈某与孔某为好友,孔某因资金流动问题屡次向陈某借钱,并出具了《借条》交给陈某保管,借款本金为224万元,月利率为1%。然而,尽管陈某多次催促孔某偿还借款,但孔某始终未能履行还款承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在2023年9月初通过电话向法院咨询了立案的相关事宜望牛墩律师,并表示自己有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得知陈某视力严重受损,行动受限,遂迅速开启残疾人诉讼便捷通道,亲自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同时,法院协助陈某整理完善立案所需材料,并对其诉讼流程进行详细指导,耐心解答疑问,以消除陈某在诉讼过程中的担忧。

裁判结果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某与孔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且有效。孔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孔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2023年10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孔某向陈某全额归还借款本金22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典型意义

为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全面、方便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在本案中,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方面,设立了残疾人诉讼专用通道;另一方面,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立案服务,以此解决他们因身体原因难以立案的问题。此举旨在让残疾当事人体会到司法的关怀与善意,助力他们打消诉讼疑虑,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尽管该案涉及金额颇高,但因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短短40余天内,便依法完成了判决。在向孔某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同时,法院还一并送上了《提示告知书》以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文件,旨在敦促孔某履行还款责任。这一过程构建了从便利立案到高效审判,再到督促履行的完整司法服务流程。法院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温馨、高效的司法服务,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迅速得到落实,细致入微的诉讼服务体现了司法对人文的关怀。

04

廖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携手共解监护缺失难题,多元共治护航健康成长

案情简介

小星星,一个轻度智力障碍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未成年残疾人,自一岁起便失去了母亲的照顾,她既未得到应有的监护,也未获得任何抚养费用。自那时起,小星星便由父亲承担起抚养和照顾的责任。然而,到了2022年,小星星的父亲不幸因病离世,她随后便与祖父和伯父同住,实际上是由伯父在承担起抚养和照顾她的重任。小星星是家中独子,他的祖母已经离世,而外祖父母至今音讯全无。他的祖父年纪已大,且卧床不起,丧失了监护能力。因此,小星星成为了缺乏监护的困境儿童。为了保障小星星的合法权益,他所在的村委会积极承担起责任,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汇报了这一情况。随后,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迅速与司法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了一位公职律师望牛墩,为小星星的家庭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得益于公职望牛墩律师的专业支持,小星星的伯父廖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旨在取消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身份,同时提议由廖某接替担任小星星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出,小星星的母亲自孩子一岁起便离家出走,自那以后便长期忽视对儿子的照顾,未履行母亲应尽的责任东莞望牛墩律师,对监护职责的履行也显得懈怠。因此,在小星星父亲去世后的两年间,他一直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他的监护人资格应当被取消。廖某身为小星星的伯父,在小星星监护权空缺之际,毅然决然地提出担任小星星的法定监护人,此举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得到社会的肯定与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剥夺小星星母亲的原有监护资格,并正式任命廖某为小星星的新监护人。

典型意义

残疾人构成了一个社会中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理应得到全社会的特别关注与深切关怀。尤其是残疾的未成年人,他们不仅是弱势群体,更是双重弱势,因此他们尤其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特别关照。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本案中,小星星的父亲不幸因病离世,使得小星星变成了一个实际上的孤儿,她的生活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机构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机构各尽其责,紧密配合,有效解决了残疾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问题;此外,法院和公职律师还协助小星星向民政部门顺利申请到了困境儿童的生活补助,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选定了小星星的伯父担任其法定监护人,这一决定旨在更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尽管法院取消了未成年人的生母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她抚养孩子的责任随之消失,作为孩子的母亲,她依旧承担着养育孩子的责任。

05

莫某某诉莫某花等赡养费纠纷及申请司法救助案

——司法护航老有所养,联动保障法暖人心

案情简介

莫某某,1942年出生,视力受损,已无法从事劳动且无固定收入。他因四个子女未履行赡养责任,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子女每月支付包括生活费、病残护理费、养育安全保障费在内的赡养费总额为4000元。此案由检察院提供法律支持,并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莫某某得到了一名诉讼代理人的帮助。

鉴于莫某某在提起诉讼时已迈入耄耋之年,并且身患残疾,行动受限,法院决定采取巡回法庭的方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裁判结果

忻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当子女未履行赡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金。鉴于莫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他要求成年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其诉求。经过对当地生活水平及其子女经济状况的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需支付赡养金300元。

判决结果确定后,莫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然而由于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使得莫某某的生活陷入了极度困境。随后,莫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认定莫某某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援助的相关条件,应当予以援助。在全面考量了莫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以及基本生活开支等因素后,法院决定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援助金,金额为6000元。

典型意义

在整个案件的起诉、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司法的温情与力量得到了充分展现。在起诉环节,法律援助中心为莫某某指定了诉讼代表,协助其克服因视力受损、行动受限而带来的诉讼难题,保障其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实施;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支持了起诉,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增强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有力地维护了老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全面考量了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健康状况等众多因素,并决定采用巡回法庭的方式进行审判,将审判现场直接移至当事人住所,这不仅极大地方便了老年及残疾当事人参与诉讼,而且通过审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的方式,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宣传效果。该司法便民措施,成功消除了司法服务与民众之间的最后一道障碍,使司法服务更加亲近民众,深入人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法院并未草率结束执行流程,而是主动实施司法援助,根据申请向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金,有效解决了老年残疾当事人面临的紧迫困难,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06

李某诉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某贸易公司

撤销工商登记及申请司法救助案

——司法救助解困纾难,法治保护彰显温情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位三级精神残疾人,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然而,在2023年,当地民政机构发现李某不仅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其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1万元,李某持有75%的股份。因此,民政部门决定通知李某,其低保待遇将被取消。追溯至2015年,李某因身份证遗失而补办,他怀疑有人利用其丢失的身份证进行了公司注册。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李某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并为此支付了4080元的鉴定费用。鉴定结果显示,某贸易公司在进行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谓的“李某”签名并非出自李某本人之手。据此,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取消某贸易公司设立登记中有关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记录。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李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标准,并告知他有权提出救助申请。2023年12月,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主动与当地民政机构进行沟通协作,成功帮助李某恢复了低保待遇,并且补发了因错误工商登记而未能领取的低保金。

裁判结果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李某系精神三级残疾人,目前既无工作又无收入,生活陷入极大困境。鉴于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条件,法院决定予以救助。考虑到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笔迹鉴定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以及申请金额未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等因素,法院最终决定向李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金额为4080元。

典型意义

法院推出的司法援助项目是一项充满人性关怀的措施,它既连系着民众的困苦,又承载着司法的温情。李某的父亲卧床不起,母亲年事已高且多病缠身,他自己和妹妹都饱受精神疾病的困扰,必须不断接受治疗。整个家庭仅靠政府的救助勉强度日,生活条件极为艰辛。李某被错误地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他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若其低保被停发,他将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困境。李某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他无力承担,只得向亲朋好友借款以继续诉讼。法院在得知李某的具体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指导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并开启了“绿色通道”。依据国家现行的司法救助政策,法院迅速进行了审查,并及时向李某发放了救助金,旨在缓解其因残疾而面临的经济压力,减轻诉讼对其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时,法院还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帮助李某恢复领取低保待遇,并补发了因错误工商登记而停发的低保金,确保了党和政府的民生政策得以落实。此举不仅帮助残疾人家庭摆脱了当前的困境,更以实际行动传递了法治的温情,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与支持。

07

秦某诉贾某、红星小学身体权纠纷案

——“物质+精神”双弥补,“治疗+鼓励”助“新生”

案情简介

秦某是红星小学(化名)的一名学生,而贾某则是该校社团变脸班的指导教师。秦某在变脸班中学习变脸和喷火技艺。2021年8月,秦某进行了变脸和喷火的展示,当时所用的煤油是秦某的家长按照贾某的指示购买的。在展示之前,贾某只是简单地通过嗅闻的方式对煤油进行了确认。不幸的是,在喷火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秦某的衣物起火。随后,秦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保险公司对秦某进行了赔偿。贾某、红星小学以及秦某的家长就赔偿事宜和责任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因此秦某决定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解决。

经过权威鉴定,秦某所受烧伤导致其颏颈部位发生粘连,程度为中度,据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此外,面部还出现了增生性瘢痕,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的瘢痕,这两者均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秦某因烧伤致残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及其学习生活的不便,迅速联络心理教师,为秦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免费的心理辅导服务,实施心理干预措施;并邀请了经历过重度烧伤的励志人物进行现身说法,协助秦某调整心态,接受现实;此外,还为秦某的监护人提供了家庭教育指导,教导他们如何与受伤的儿子更和谐地相处,并给予更有效的帮助。目前秦某的心理状况稳定,并愿意接受再次手术治疗。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故责任分配如下:贾某因对喷火教学环节监管不力,未制定相应的活动预案和危险预防措施,对学生及家长的教育指导存在不足,因此需承担65%的主要责任;红星小学因未制定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案,监管不严,需承担30%的次要责任;秦某的母亲在自行购买喷火用油时,未与贾某进行沟通确认,导致购买了错误的喷火用油,也应承担5%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贾某需承担赔偿秦某60余万元的义务,同时,红星小学亦需赔偿秦某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得益彰。家长将孩子送入学校,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移交。在孩子就读期间,家长依旧需履行监护义务。法院的判决为未成年人的家长敲响了警钟,警示他们需强化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此外,法院还指导各方责任主体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严格遵守相关规范。

在本案中,秦某这名未成年人遭受烧伤导致残疾,身心遭受了极大的创伤,学习与生活都陷入了重重困境。法院始终秉持审判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关心那些遭遇特殊困境的家庭。在依法保障秦某获得经济损失赔偿的同时,法院主动拓展审判职能,有针对性地为秦某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关爱服务。这些服务助力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逐步摆脱困境,实现了案件处理在政治、社会和法律层面的和谐统一。

08

柯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治护残障,裁判促公平

案情简介

何某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在2018年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到了2024年的上半年,柯某通过微信对话和电话沟通,向何某催讨85000元的借款。何某在微信和电话中均表示愿意归还这笔钱。紧接着,柯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何某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分多次向他借了85000元,现在要求何某归还这笔借款。在庭审过程中,何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确指出,他们并不了解何某是否曾经向柯某借过钱。

裁判结果

苍梧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当事人若对所提主张负责,则需出示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要求,在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文件,以及任何能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在本案中,柯某提出何某需归还85000元借款,然而他并未出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明债权的文件。他仅能提供与何某的微信对话记录和电话录音来支持他的债权主张。然而,何某身患严重的精神疾病,早在2018年就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这些微信对话和通话均发生在2024年,因此无法确定何某在回复柯某时是否处于清醒状态,以及其回复是否真实反映了何某的意愿。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柯某所提出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柯某的诉讼要求。

典型意义

精神残疾人往往由于对社会认知存在不足、交流沟通上存在困难,在人际互动中往往处于不利位置,难以准确传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客观情况。鉴于此,在处理涉及精神残疾人的案件时,对于精神残疾人所表达的内容,应当谨慎评估其有效性,以防精神残疾人因受骗或被操纵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确保精神残疾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昭示了现代化法治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与智慧。

09

杨某诉肖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操控他人账户转账有风险,公正司法护权益

案情简介

肖某与杨某虽已离婚,却依然选择共同居住,并且未曾对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过划分。到了2020年,肖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受损,需入院接受治疗。在此期间,杨某为了帮助肖某,动用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他们继续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然而,同年,肖某因颅脑损伤的后遗症引发了精神障碍,法院因此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2024年,杨某因未能成功向肖某追讨其代付的医疗费用,遂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2020年至2024年间,双方间有大量银行及微信转账等资金流动。杨某亦承认自己知晓肖某的账户密码,并且承认部分资金是由他本人操作,从肖某的账户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

裁判结果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肖某和杨某在离婚之后直至肖某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并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两人依然保持着共同生活的状态,双方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且在共同居住期间,双方之间还有大量的资金交流。根据案件中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肖某支付医疗费用,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般来说,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标志着夫妻间相互扶持的责任以及财产共有的状态不复存在。然而,杨某在与肖某离婚后,依旧与她维持着同居生活,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甚至在肖某遭遇交通事故之后,两人依旧共同生活,基于情感,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互助支持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杨某为肖某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实际上解决了肖某就医的燃眉之急,这一行为在道德上理应受到赞扬。肖某因事故遗留了颅脑损伤的后遗症,这引发了其精神上的障碍,并最终影响了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杨某擅自操作肖某的账户进行转账,这一行为显然带有恶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侵占肖某财产的道德风险。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杨某与肖某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并且有着频繁的经济交流,依照法律规定,认定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用个人财产支付了肖某的医疗费用。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处理结果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司法的公正与睿智,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树立了典范。

10

温某明、黄某玲、黄某坤等诉李某宝、

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调查走访探知案件事实,依法释明彰显司法关怀

案情简介

温某明系持有智力三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其日常生活主要依赖丈夫黄某忠的照顾。温某明与黄某忠共同养育了一子,并收养了一女,不过尚未完成收养手续。这两个孩子均已成年,目前仍在校园中继续学业,家庭需要承担相当数额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温某明的家庭曾被评为当地的贫困户,目前依然被纳入脱贫监测范围,而他们所获得的补助金尚未达到广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24年1月,黄某忠在驾驶拖拉机时因操作失误,与李某宝驾驶的小型车辆相撞,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幸的是,黄某忠因伤势严重,经过抢救后仍然无效,最终不幸离世。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判定黄某忠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宝则承担次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宝已经为其涉案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后,黄某忠的妻子温某明、儿子黄某坤以及养女黄某玲一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向李某宝和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求。

裁判结果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判定,温某明不具备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收入,其生活依赖于丈夫黄某忠。鉴于黄某忠已故,温某明失去了经济支柱,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她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温某明在提起诉讼时仅要求获得四年的抚养费,然而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经过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他修改了诉讼请求,改为要求二十年的抚养费。李某宝则提出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而保险公司则回应应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因此抚养费的计算应依据温某明修改后的诉讼请求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向温某明、黄某玲、黄某坤三人支付共计超过40万元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事故发生之际,温某明已年满55岁。关于温某明所主张的抚养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这一议题成为了本起案件的争论核心。为了彻底查明案件真相,法院对温某明所居村落及其住所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走访。在全面掌握温某明及其家庭状况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向温某明及其亲属阐释了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法律规定,并指导他们调整诉讼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人情、法理因素,做出了公正的裁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确定后,法院迅速跟进并敦促保险公司执行赔偿职责,温某明及其家人在判决生效一个多月便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实现了案件的了结和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法院主动了解情况,积极采取行动,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残疾人群体的特别关怀和重视,司法助残的温暖如阳光般切实照亮了特殊困难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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