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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五天工伤未签合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时间:2025-07-04 22: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第五天,劳动者遭遇工伤,由于合同尚未签署,那么他们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日,阿强通过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小董的介绍加入公司,被分配到生产部参与一线生产线的作业。然而东莞望牛墩律师,入职仅第五天,他在工作中不幸遭遇了工伤。

阿强遭受伤害之后,小董通过支付宝平台向其汇去了5000元款项。此外,公司总经理张某曾在电话里向阿强索要了病历资料。

事发突然,阿强入职不久,尚未与A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尚未向他支付工资,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阿强无法提出工伤申报。

阿强紧接着向该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旨在确认其与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如下裁决:从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7日,阿强与该公司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A公司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因此将案件提交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阿强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指出,尽管阿强加入公司的时间极为有限,且在此期间不幸遭遇了工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与A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定期的工资发放、考勤记录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常规劳动关系特征。

A公司提出,涉事的生产车间由小董负责承包,阿强是小董雇佣的员工,他们之间形成了劳务上的联系。原告提供了小董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出勤记录以及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同时请求小董亲自出庭作证。

审查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文件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加之小董作为公司员工所提供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的支持,因此,对于公司提出的观点,我们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阿强和A公司均具备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阿强在原告职工小董的领导下,从事原告公司业务范畴内的职务。阿强还提供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此外,阿强受伤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由公司员工小董先行垫付的。这些事实初步证明了阿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未能出示充分材料证实其立场,亦未出示相关证据来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与结束日期,故根据劳动者的诉求,判定双方于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望牛墩律师说法:

《关于明确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劳动关系即视为确立。企业及员工均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身份;企业依据法律制定的各项劳动规范适用于员工,员工需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并执行企业安排的有偿劳动;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成为企业业务活动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成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所制定的各类劳动规则对员工同样适用,员工需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并执行企业安排的带薪工作。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主体资格符合、人格依附、业务隶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借助劳动法律体系进行调节和规范,以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需遵循法律要求,自用工开始即建立劳动关系望牛墩律师,并确保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详尽地规定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权益,此举不仅有助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地规避因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可能产生的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同时,确保按时按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福利。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境下,无需过度焦虑。在司法领域,即便缺少书面协议,只要实际存在雇佣关系,仍有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需提高对证据的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应妥善搜集并保留诸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员工名册等,这些资料均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劳动争议一旦发生,这些证据便将转化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助力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赢得应有的权益。

新就业形态的企业应关注:伴随灵活就业等新型就业模式的出现,传统的劳动关系正遭遇挑战。在这种形势下,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需对劳动关系持有更为审慎的态度。雇主需针对新型用工模式的特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与雇员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工作模式、薪酬结算、责任归属等核心事项。劳动者在挑选新的就业形式时,务必详尽掌握工作的特性以及个人权益,遇到用工关系不明确的情况,应立即与雇主进行交流,争取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清晰界定,以防因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引发的争执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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