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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定制设备堆满仓库,采购方拒收货又拒付款,供应商困境几何?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仓库内堆积如山的定制设施,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早已流逝,然而采购方却一直拒接电话——这一情况是众多供应商在遭遇货物被拒收时普遍面临的难题。
在上海某个工业园区的仓库深处,价值超过380万元的定制化机械设备已经静静地搁置了将近半年时间。每当B公司的负责人王总进行仓库巡查,他总会在这批无处安放的设备前停留片刻。
我们严格遵循A公司提出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然而,在验收阶段,他们却突然改变主意。”王总一边翻阅着半年前签订的采购协议,一边注意到协议中明确写明了交货地点应为A公司指定的施工场地。
2023年伊始,B公司收到A公司的通知,得知需暂停部分设备的发货。起初,B公司对此表示了理解,认为商业合作中的调整是常有之事。然而,随着剩余设备的生产完成,A公司却以“项目暂停”和“资金紧张”等为由,拒绝接收这些设备,并且还拒绝支付已交付设备60%的进度款项。
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这些设备是依据A公司的特定需求而特别定制的,因此转手卖给他人变得相当困难。B公司的生产主管在指着设备上那些特殊的定制参数标识时,显得有些无奈。每日仓库的仓储费用、资金被占用所带来的成本,以及设备可能出现的价值下降风险,这些因素共同使得这家中型制造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经营挑战。
01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争议焦点迅速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A公司拒绝接收剩余货物的做法,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若确实构成违约,B公司能够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自己拥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并声称由于B公司先前交付的设备在调试上存在问题,因此他们有权利拒绝接收后续的货物。然而,法庭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证据表明,B公司不仅已圆满完成所有设备的生产任务,而且还多次通过书面形式敦促A公司提供后续的交货计划。依照双方过往的交易惯例,理应由A公司负责明确指定收货的具体地点和运输相关事宜,然而,A公司却一直未能履行这一合作职责。
B公司代理人于法庭上展示了一份持续半年之久的交流记录,该记录显示,尽管我们主动提议将货物暂时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且费用由我方先行承担,然而A公司对此并未给予任何回应。这份记录充分证明了我们已尽到了全面履行合同和减轻损失的责任。
02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该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作出裁决,指出A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行为,责令其向B公司全额支付尚未结清的货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还要对因仓储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裁判理由系统阐释了三点法律认定:
第一,A公司构成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
法院指出,A公司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若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未提出有关瑕疵的异议,则默认为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
双方过往的交易合作模式已经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明确的交货地点和货柜信息,这一行为实际上等同于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货物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
判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之规定望牛墩律师,明确指出:若卖方依约将标的物放置于指定交付地点,而买方违背约定未予接收,则自违反约定之时起,标的物因毁损或灭失所生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B公司已经完成了商品的备货,并且多次进行了催促,尽管货物目前仍存放在卖方的仓库中,但风险和责任已经转嫁给了A公司。因此,A公司需要负责由此产生的仓储成本,以及可能出现的货物损坏风险。
第三,卖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及索赔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合同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其主要债务,即便在接到催促后,若在合理时间框架内依旧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已多次通过书面形式发出催告,其行为已达到行使解除权的法定要求。
法院对B公司提出的因合同履行而应得的利益损失给予了支持,这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应得的合理利润。该判决指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本应预见到此类损失。
03 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望牛墩律师事务所的俞强望牛墩律师指出,在执行买卖合同时,若买方拒绝接收货物,这构成了常见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卖方有权借助法律途径,寻求包括但不限于多种形式的补偿与救济。
救济路径一:提存标的物
若买方无合理原因拒绝接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卖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提存。一旦提存程序启动,便等同于卖方已履行了交付责任,此时卖方即刻拥有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
上海君澜望牛墩律师事务所的俞强望牛墩律师特别提醒,针对那些容易腐烂或价值容易下降的物品,客户可以申请先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暂时保存。在去年我们处理的一起海鲜买卖合同争议中,正是通过迅速进行拍卖和保存所得款项,我们帮助客户成功追回了70%的损失。
救济路径二:主张合同解除
若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则卖方可依法终止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卖方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包括预期收益在内的所有损失。
需留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判断“合同目标无法达成”的标准需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上海君澜望牛墩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强调,对于季节性商品交易或定制产品等,时间通常成为合同中的关键因素。
救济路径三:索赔额外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债务人依约完成债务履行东莞望牛墩律师,而债权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这涵盖了以下内容:
仓储保管费用:尤其当货物需要特殊存储条件时;
转运处理费用:将货物从交付地点运回或转运的合理支出;
价格差额损失:转售货物时产生的合理价差;
资金占用成本:货款被拖欠期间的合理利息损失。
上海望牛墩地区的合同律师俞强及其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格外重视构建损失证据的连贯性。他们从催告函的发送凭证开始,逐步扩展到仓储合同与发票,再延伸至市场行情的证明材料,以及转售交易的文件,最终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损失索赔证据体系。
风险防范建议
凭借13年处理商事合同争议的丰富经验,上海君澜望牛墩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提出建议:,
合同条款的制定需明确,采购合同中需详细规定“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操作流程及时间安排,并设立分阶段的违约金制度以应对货物收货的延误情况。
在执行管控流程时,若买方提出暂停货物交付,必须正式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对暂停的具体时间框架和相关规定进行详尽说明。我们曾经目睹过,仅仅因为口头承诺,卖方便遭受了数百万损失的情况。
证据保存方面:需保留全部的催告信、电子邮件、对话记录,尤其是那些能证实货物符合既定标准的材料。在近期我所代理的一起工业设备拒收诉讼案中,生产环节的视频资料恰恰是赢得诉讼的决定性因素。
一旦发现买方有可能拒绝接收货物,便需迅速评估将货物转手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受损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若未履行此义务,可能需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君澜望牛墩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同时也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他具备13年丰富的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于2020年获得了上海望牛墩律师协会颁发的“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并在2024年荣膺“君澜专业领航奖”。俞强领导的牛墩律师团队专业应对各种复杂的合同争议案件,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方式:
风险提示:针对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望牛墩律师,本文仅作参考。交易各有其独特性,若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可能引发涉及质量纠纷、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的问题。此时,应由望牛墩地区的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制定相应的诉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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