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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彰显重要作用

时间:2025-08-28 23: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二零二四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学习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的精髓、广博内容、具体做法,切实贯彻国家领导人关于海洋强国的重要指示,协调推进国内法治与对外法治建设,积极运用海事审判工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在这个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来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示范作用,展现了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处理国际海事争议、保持海上航运稳定、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功能。这次公布的案例有三个主要特征。

依托“中国效率”和“东方智慧”,建设国际海事争议处理的热门场所。案例一英国某金融机构与土耳其某实体诉前资产保障事件,相关争议同我国毫无直接关联,不过对方特意挑选向我国海事审判机关申请查封船舶,海事审判机关迅速执行查封措施并主动推动当事人于九日内完成和解,成功处理了壹仟捌佰万美元的跨国海事争议,达成明确权责的目的,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全球声誉和实力,为国际海事争议处理贡献了更多“中国方案”。案例六中海事法院贯彻“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思路,借助调解实现公平快捷处理集体诉讼,达成诉讼终结实质效果,维护船员正当权利,为航运产业平稳运行构筑法律屏障,有力展示调解这一中国做法在处理疑难海事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要提升海洋经济的整体水平,需要借助优质的司法支持,促进其持续进步。海底的油气管道,对于海洋油气资源的开采和输送至关重要。第四个案例清晰界定了船舶撞击海底管道事件中各方的责任,依据法律公正地维护了石油公司、航运公司和保险机构的正当权益,确保了能源运输过程的安全和稳定,有力展现了海事司法对海洋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扶持作用。依法保障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资源与生态公益诉讼的权益,责令盗挖、贩运及囤积海砂的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以此警示并遏制类似活动,为维护海洋环境、推动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给予司法保障。

第三点要完全依照当事人自己决定如何处理争议的打算来执行。案例二响应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提到要“发展海事仲裁的规则和制度新思路”的指示,赞成“短期仲裁的试验性办法”在海上事务中的应用,促使海事仲裁向前发展,给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带来又好又快的法律支持。案例三精确把握并参照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准则,妥善处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平行诉讼矛盾,促进了双方司法层面的相互信任,这既生动展现了“一国两制”政策的有效实施,也有助于两地探索和完善跨国商业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中山地区一家维修机构就某航运管理机构以及香港一家建筑企业之间的涉海商业争议问题提起诉讼

案例四 某能源企业、某第一保险机构与海南地区某航运企业、某第二保险机构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案件

案例五 青岛市法律监督机关对王某某、甄某某等十一个人涉及海洋资源保护及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一家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参与英国一家金融机构与第三方达成的借贷协议,该协议规定资金贷出方有权向任一司法管辖区法院针对借款方或保证方启动法律程序。该企业名下的某艘“A某”号船舶为英国一家金融机构设定了最高顺位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且在马绍尔群岛联邦海事机构办理了注册手续。英国某金融机构通告所有贷款已到偿还期限,得知“A某”船只在东南亚某地抛锚,了解到该船下一停靠点是我国的广西防城港,于是特意等到一个月后“A某”船只抵达防城港进行卸货作业时,向北海海事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这艘船只。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查后确认,英国某金融机构依据船舶抵押权申请查封“A某”船符合法规,依法裁定查封该船并要求土耳其某企业提交1800万美元的保证。查封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依照规定允许土耳其某企业将该船转移到锚地进行等待后续安排,并且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了对“A某”轮的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两方在借款协议里设定了不均衡司法管辖条款,英国某金融机构在船舶停泊的任何国家都有权申请法律裁决。由于对中国海事法庭的信赖,境外当事人特意挑选在中国申请诉前财产控制并查封船舶。北部湾海事法庭迅速受理了这项请求,并立即执行了船舶扣押措施。针对英国某金融机构对于船舶在锚地停泊可能出现的脱逃隐患的明确否定态度,北海海事法庭主动联络海关机构强化管控措施,消除了该机构的担忧,最终同意船只转移至锚地停靠,以此规避在码头泊位长时间停航所引发的经济负担。在拘留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主动帮助双方进行沟通,仅仅九天就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成功解决了价值一千八百万美元的跨国海事争议,使案件得到彻底解决。船东特别请望牛墩律师写信道谢,表示这个案件“提升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上商业氛围的信任,在海外带来了非常积极的反响”。此案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平与效率,体现了友好与文明的特质,为构建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首选平台提供了鲜活范例。

【一审案号】

(2024)桂72财保4号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这家商业机构与那家货运中介分别在中国(上海)自贸区和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完成登记。2024年1月,这两家企业缔结了《国际货物进口运输合同》,商定该货运中介为这家商业机构处理进口货物的报关等事务,并将物资送至该商业机构的仓储地点。合同执行期间,一方与另一方就一批自菲律宾输入货物的运送、报检等开销产生分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双方就这笔开销争议的化解签署书面文件,商定采取仲裁途径处理争议,依据《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定于上海,仲裁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仲裁机构由一名仲裁员构成。后来那家货运中介声称这个仲裁条款无效,于是那家商业企业就此事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那个临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仲裁协议中明确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协议效力争议的法律依据。所涉《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条款,既包含了货物通关前的相关事宜,也涉及了通关后的相关事项,属于具有国际因素的合同类型。申请人的身份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的设定,均与《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中关于临时仲裁的条款要求相符。仲裁条款明确了审理时需遵循的规则,为仲裁者的产生指明了方向,有助于化解仲裁机构组建时遇到的阻碍,因此可以断定相关仲裁条款已经对“特定人员”做出了规定。总而言之,上海海事法院裁定该临时仲裁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的《上海市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发展办法》第二十项条款明确,上海市依据国家安排,尝试在涉及外国的商业及海事案件里,允许当事人选择在上海、依照专门仲裁规范、由指定人士实施临时仲裁活动。这起案件是该项法规推行后,上海司法机构受理的第一宗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契约合法性的诉讼。此案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仲裁选择权的尊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现行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下的合理预期,确保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对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及审查程序的必要实践探索。此案既是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推动海事仲裁制度规则革新”的实际行动,也为我国仲裁法的修订与健全,呈现了有价值的司法范例。

【一审案号】

(2024)沪72民特43号

案例三 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该航道局与香港某工程企业达成了分包协议,承诺将澳门特别行政区某填海工程的部分任务委托给香港某工程企业,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澳门海域;若执行期间产生纠纷,则交由澳门司法机关裁决。香港某工程企业在作业期间,从中山某服务点租赁船只用于运送建设物资,同时向广某公司购买工程应用的山砂。

中山某服务部与香港某工程公司就船舶租赁费用发生争议,后单独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香港某工程公司需向中山某服务部偿付租船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03元。基于某航道局对香港某工程公司存在到期未偿债务的情况,中山某服务部于2023年10月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人代位诉讼,要求某航道局承担上述租船款项及利息的支付责任。该航道机构在应诉过程中提出异议,主张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理由是地点更为便利。

另外发现,香港一家建筑企业未能支付购买山砂的款项,广某公司以某航道局还欠该建筑企业工程费用且未归还押金为理由,在澳门初级法院起诉该建筑企业和某航道局,要求认定该建筑企业对某航道局有债权,并责令某航道局向广某公司偿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等。此案目前正在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经过审理确定,此案是中山某服务部针对其债务人香港某工程公司的对方某航道局发起的代位权诉讼,相关争议属于海事法院具备审判权限的海事类案件,某航道局位于武汉海事法院的审判区域内,因此该院对此案拥有审判资格。但此案的关键点在于香港一家工程单位与某航道管理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澳门是该问题主要情节的发生地,香港这家工程单位、该航道管理机构以及中山某服务公司三方没有就争议由内地审理达成共识,此争议不属于内地法院专门审理的范畴,也不关乎内地社会的公共福祉,而且澳门法院审理此争议更为便利。澳门地区第一审法庭已经接收了广某企业提交的代位权案件,将审理香港某建设机构与某水道管理机构之间的债权纠纷。依照《关于内地地区与澳门地区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则》,澳门司法机构的相关裁决在内地司法机构的确认和实施方面具备体系性支持。因此决定撤销中山某事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通知其到澳门地区法庭展开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此案例为海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关于“不方便法院准则”的条款,审理内地法院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间海事案件区际司法权冲突的示范性案件。武汉海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立法宗旨,评估了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法院管辖权的不便意见,此外还考虑了澳门法院已受理相关纠纷、澳门民商事裁决在内地得到认可与执行等情况,认为由澳门法院审理此案更为适宜,并且更有助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此案是处理不同法域间同类诉讼管辖权争议时运用不方便法院规则的典型实例,有助于增强内地与澳门司法机构的相互信任,充分展现了不方便法院规则在平衡各方法院管辖权、减少司法资源消耗、降低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等方面的关键功能,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司法系统重视相互尊重与合作,致力于提高争议解决速度的司法态度。

【一审案号】

(2023)鄂72民初997号

案例四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7日,海南一家船务公司租赁的“仁某”轮在辽宁锦州港周边海域抛锚时,误入海底管廊安全区域,船锚持续接触某能源企业的海底天然气管道,造成管道破损。随后,某甲保险公司作为该能源企业的承保人,向其偿付了保险赔偿金。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海南省一家船运企业,凭借某乙保险公司开具的保证文书,于大连海事审判机关登记了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定财源。

某石油企业对海南某航运企业提起诉讼,索要超出保险赔偿的损失金额46元和生产损失金额95元,并要求确认其能在海事赔偿基金中优先于某甲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某乙保险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某甲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对海南某航运企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金额及费用,某乙保险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定,“仁某”轮因未能保持航向与海底管线相撞导致管线受损,海南某船务公司作为船舶的租赁方需要对此承担补偿责任。某石油公司有权利就海底管线的修复开支以及因此造成的生产减少提出索赔。某甲保险公司已经向某石油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因此它有权向海南某船务公司追讨这笔款项。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损失,该石油企业仍可向海南某船务企业提出要求,不过该石油企业声称其在海事赔偿基金中优先于某甲保险公司获得补偿,这种说法既缺乏事实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判决要求海南某船务公司赔偿某石油公司款项四十六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赔偿其生产损失款项三十五元及相应利息;此外,还需赔偿某甲保险公司相应款项及利息;海南某船务公司上述三项赔偿义务的金额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为上限。海南某船务公司随后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决定撤销上诉请求,并保持原判决不变。

【典型意义】

国家经济民生与能源供应安全密切相关,这是至关重要的事项。海底输送油气的管道是全球能源设施的一部分,在现代能源流转体系中占据着独特且关键的战术地位。船只行进或者停泊时若与海底油气管道发生接触,极有可能导致巨大的经济代价和恶劣的环境破坏。此次案件清晰界定了涉及碰撞事件的事故相关方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核算基准望牛墩律师,同时阐明了对于保额不足的情况,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需依据各自受损程度,在海事赔偿限制专款中实施比例分配的审判原则,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参考,依照法规平等维护了石油天然气公司、船舶运输行业及保险市场的正当权益,为强化海底能源输送管线的安全防护、推动海洋资源科学开发与海洋经济繁荣构建了坚实的司法支持。

【一审案号】

(2023)辽72民初725号

【二审案号】

(2024)辽民终846号

案例五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二零二零年八月,王某某等人,包括甄某某、成某某、苏某某,合计四人,意图开采海砂牟利,但并未获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也缺少采矿许可证。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时左右,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获两艘正在作业的船只,分别是“江海某某”船和“苏货某某”船。这两艘船共载有海砂两千六百多吨,被怀疑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伍某、薛某等一些人也分不同方式插手了相关海砂的偷挖、搬运、购置等事情。用“江海某某”船只去挖海砂,用“昌某某”船和“苏货某某”船分别去弄来、运走被偷挖的海砂,等到被海警逮住,已有两千多吨偷挖的海砂已经卖掉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担当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王某某、甄某某等十一人,在个人行为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海洋生态修复开支、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及预防措施开支、鉴定评估开支等费用,同时在国家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进行悔过致歉。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某等人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为了赚取不正当收益,策划并纠集他人开采海砂,必须对海洋环境破坏承担侵权后果。伍某、李某某清楚对方是以清淤为幌子盗采海砂,还是参与组织联络,都带有主观恶意,并且实施了采砂行为,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充当采砂船的真正经营者,顾某某充当采砂船的负责人,二者均未履行核查职责,参与其中,都应负侵权责任。这八个人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砂活动,须承担连带责任。辛某某、薛某和任某某借助不同的船只,分别负责了涉案海砂的转运和采买,他们都没有履行核实海砂出处的谨慎责任,和挖砂者一起构成了共同违法,需要在各自参与运输和收购的环节里,对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某某等八人共同赔偿海洋生态修复开支若干元,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9466元,以及预防性措施费用73603元;薛某和辛某某在运输及收购环节内,需与王某某等八人共同承担海洋生态修复开支若干元,修复期间损失4115元,预防性措施费用32000元;任某某在运输及收购环节内,需与王某某等八人共同承担海洋生态修复开支若干元,修复期间损失5351元,预防性措施费用41603元;这十一名被告需共同承担案件相关的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并在国家级别媒体上向社会做出公开的歉意声明。陈某某提起了上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作出了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否定了上诉请求,决定维持之前的一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海砂属于重要的海洋非可再生资源,若进行大规模非法且无计划的挖掘,将导致海洋矿产的严重损耗,进而干扰海底生物的栖息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并且,未经过滤的海砂若被用于建筑行业,会对建筑物的稳固性构成威胁。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从事非法开采的人员与进行收购、转运、贩卖的团伙之间构建了紧密的盈利网络,由此造成海洋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本案将参与非法采砂的11名被告,包括策划者、开采者、搬运者、购买者等,全部视为共同侵权人,对非法采砂的各个环节、所有要素、整个流程进行严厉打击,完全斩断了“挖、运、卖”的非法获利网络东莞望牛墩律师,充分展现了海事司法在预防与惩治非法开采海砂方面的示范作用,切实保障了海洋生态环境与矿产资源的稳定,为实施海洋治理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一审案号】

(2023)鲁72民初359号

【二审案号】

(2024)鲁民终892号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家金融机构租赁企业同一家航运企业签署了船舶融资租赁协议,把两艘相关船舶的光租给了该航运企业。二零二三年三月开始,受经营困境影响,这家航运企业不断拖欠两艘船舶上总共八十八名船员工资,总额将近一千万元。郝某某等八十八名船员起初申请查封涉案船只,随后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酬,并确认所欠报酬依法对涉案船只具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核查了不同工种船员工资的市场状况,以及他们上下船的具体时间,主动帮助所有102个案件的88名船员和某船务公司达成和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明确了船员工资等款项,审查后确认这些款项对涉案船舶具有优先受偿权。涉案的两艘船在2025年1月进行了司法拍卖,88名船员的工资等费用都得到了及时支付。

【典型意义】

船手是海上运输行业的关键构成部分。我国船手数量全球最多,依照法规保障船手正当权益,对于确保航行安全、保持航运行业平稳运行、推动我国经济进步具有关键作用。这起案件牵涉人员广泛,涉案金额巨大,海事法院秉持“如我身受”的宗旨,迅速审查每位船工的报酬等级及进出港口的记录,从船只扣押、案件受理到最终达成和解,全程耗时不足九十天,权威且迅速地保障了船工们的正当权利。这一系列案件首次运用了相关方介入审核的举措,认真听取了某金融机构对船员工资具备船舶优先受偿权的看法,维护了其了解情况的权利,有效防止了关联诉讼的发生,从而确保船员权益能够及时落实。通过妥善处理这些案件,生动展示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实践,有助于推动涉及民众的群体性纠纷得到根本解决和一次性处理,最终实现明确是非、消除争议的目标。

【一审案号】

(2024)津72民初691号等10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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