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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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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困境待解:参保率低、合同签订率低等问题如何破局?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当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很低,大约有百分之七十的农民工没有获得工伤保险的保护,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显得十分迫切,需要尽快解决。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农民工在工伤维权方面所面临的难题,具体体现在参保比例不高、劳动合同签署不足以及维权过程中的时间耗费较大等层面,并针对这些挑战,提出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简化相关鉴定流程、强化法律支持服务等应对措施,期望为保障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提供有益的思路。探究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正当权利的有效途径,有助于达成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安宁,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关键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 工伤保险 保障权益 社会稳定
一、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困境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不高,根据2019年至2023年5月全国就业人员参保状况图表可知,这一现象持续存在。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过去五年间,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工伤保障的比例大致稳定在三十个百分点上下,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涉及两个层面: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对工伤保障制度缺乏认知,他们通常不会主动向雇佣方提出缴纳相关费用,部分人甚至误以为保费会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因此更不会主动询问,多数务工者对是否签订雇佣协议、是否购买工伤保障等细节并不在意,对他们来说,确保工资准时到账才是首要考虑;其次,用人单位为压缩开支、简化管理流程,也常常不主动为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障,并且不会主动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务工人员也缺少更多渠道获取工伤保障信息。由于许多原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长期偏低。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确立劳动关系务必签署书面协议,然而在现实状况中,农业工人从事工作的场合,达成劳动合同的比例持续偏低,用人单位为减少开支,谋取更大收益,往往不与农业工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劳动密集型产业里东莞望牛墩律师,用工公司常和承包方签订劳务合作文件,承包方再跟农民工商定具体工作与报酬,所以经过承包方转接后,农民工获得的条件就会变差,承包方为躲避责任,要么不签正式的劳动关系证明,要么直接不同意签,极端情况还会在劳务合同里写明不跟农民工建立劳动关联。
(三)工伤救济程序复杂繁琐
申请工伤补偿,必须经过三个步骤,分别是确定工伤、评估劳动能力、追索保险福利,其中确定工伤是关键,也是基础环节,只有经过工伤确认,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大家普遍知道,确认工伤是一个繁琐冗长的程序,处理相关事宜得耗费许多时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准备这些文件,有工伤认定申请表,有证明和雇主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还有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证明。如果雇主长期不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的过程就会受到阻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应先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确认存在工作关系,若此途径无法解决,可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工作关系,然而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有可能进入第二审或再审程序,所需时间会非常久
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
认定工伤必须先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该条例旨在确保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最充分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在分散雇主工伤负担的同时,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过去五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低于四成,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普及程度,是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最迅速有效的方法,为此,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要提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关键在于增强企业参与意识,同时也要提高务工人员对相关规定的认知水平,因为当前状况是公司方面不够重视,农民工自身也不太了解这方面的事宜,所以需要广泛传播工伤保险方面的信息,让企业和务工人员都能掌握必要知识,从而推动制度落实。
接下来,应强化对工伤保障的监管惩戒。劳动机构的监察是确保工伤保障有效落实的关键,它对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运作具有显著影响,然而,劳动机构在监察和惩处环节仍存在诸多不足,对监察和惩处工作可从若干层面进行推进。要增强对未参保单位的惩戒,运用司法手段、行政处分和经济惩戒等手段惩罚不合规的用人单位,并且实施周期性检查,以此监视用人单位的活动,务必实现全部覆盖。另外要提升对工伤保障的监管,扩充监督资源。
第三,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障体系。在当前工伤保障体系主要结构内,需要加强针对农民工这一特定人群的利益维护机制。研究全国工伤保险统筹体系,设立能够跨地域流动的保险档案,农民工作为职业变动频繁的群体,遍布国内各处,这与当前社会保险按地域划分的规则存在明显冲突,允许农民工在异地就业时不受地域制约享受工伤保障,统一账号内完成缴费即可,这样做既便利了农民工,也有助于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效率。
(二)简化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受伤害的农业劳动者若因种种缘由,未于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法规要求将无法获得工伤补偿,所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十分关键。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优先权应当加以约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若由单位首先提出工伤认定,个人便无法同步申请,只有在单位未及时提交认定请求时,个人才有机会提出,这种做法实际上延长了个人申请周期。因此,建议工伤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农民工还是用人单位,双方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要压缩工伤认定的办理时限。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的关键在于迅速,快速拿到补偿能从心理和物质层面缓解农民工及其家人的困境,过长的审核过程可能导致负责部门工作懈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效率,复杂的流程也会让整个赔偿过程耗时过长,容易让农民工群体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信访活动。
第三,在农民工工伤鉴定材料方面要善于变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时,一方面要提交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另一方面要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劳动关系确认所需文件通常出自雇主之手,雇主为避免承担相关义务,有时会拒绝提交这些文件,使得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遇到障碍,此类证明方式能否多样化,例如采用工牌、同事证言等途径。医院方面的诊疗记录,由于雇主单位的参与,常常造成雇员无法迅速拿到,工伤评定单位在处理雇员递交的文件时,可以简化或者不必提交,以此减少雇员工伤认定的周期,对于伤势较重或经济状况较差的农业工人家庭,提议开辟优先处理通道,迅速完成工伤赔偿程序,确保雇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及时保障。
(三)加强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机制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需要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需要抚恤金、救济金的,应当向负责提供相应待遇的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交申请。为了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以下两点改进措施:
首先,要精简外来务工人员工伤法律帮助的步骤。可以设立集中办理的工伤确认服务点,在这个服务点内开辟优先办理的通道,立即让法律支持机构和独立医学评估机构加入,减少外来务工人员工伤法律帮助的申请环节和文件审查过程,从而提升外来务工人员工伤赔偿的速度。
此外,应强化对法律援助成效的审查。挑选典型农民工遭遇工伤的法律援助案例,周期性邀请各界人士参与庭审观摩,以此提高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服务的认可程度。同时,定期安排法律援助望牛墩团队检视重点公司和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并迅速提供法律支持。
结语
总之望牛墩律师,目前农民工获取工伤保险保障依然面临障碍,农民工工伤保险领域存在诸多挑战,源于社会劳动力市场秩序欠规范,参保比例不足,权益申请流程复杂且耗时,这些状况尚未获得根本性解决,要真正缓解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障的困境,需要更多机构协同合作,共同推进。研究农民工工伤保障难题及应对方法,有助于优化农民工工伤补偿流程,健全农民工社会安全制度,有效处理农民工工伤事宜,并且对营造安定社会环境具有显著作用。
(作者单位:绥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 毛娅娅
编辑 何琴
二审 张谌
三审 范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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