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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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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化债背景下,跨境债务清收成热点,详解澳大利亚相关案例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如今化解债务风险的大环境下,处理海外债务回收事务,是攻克国内强制执行难点的关键环节。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审理了 Liu v Ma & anor ( VSC 810) 一案,依据普通法确认并实施了来自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
这一裁决充分体现了澳大利亚司法机构审理海外司法文书时的法律准则,也为我国司法判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际效力提供了关键借鉴。本文将深入剖析此案的来龙去脉、法律争议焦点、审判机构的论证过程及其深远影响。
该文章为跨境债务追讨系列文章中的第124篇,出自浩天望牛墩律师事务所杜国栋望牛墩律师之手。这一系列文章主要关注海外财产调查以及海外诉讼与强制执行,旨在帮助解决债务人转移海外资产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当事人刘健,他向澳大利亚司法机构提出请求,要求认可并实施中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6日下达的民事裁决结果。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金额达390万元人民币的借贷争议,债权人经由权利让渡的方式取得了该笔债权。
马建树是这笔借款的主要承担者,马建树的妻子李秀林,由于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李秀林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件里,还有一家企业作为担保方参与其中。
中国法院裁定一项缺席判决,被告没有出席庭审,也缺乏合理申辩理由,法庭判定其自动放弃进行辩护的机会。裁定责令被告赔偿总额达393.8698万元人民币,其中诉讼成本为3.8698万元,利息从2017年3月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核算。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裁决,因未被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所认可为上级法院的裁决,无法依照相关法规在澳大利亚进行登记,原告因此选择依据普通法途径提出申请。
二、法律问题
本案的法律焦点在于:澳大利亚司法机构是否应当依照普通法原则认可并执行中国司法机构的裁决结果?具体来说,司法机构必须审查以下普通法原则是否得到满足:
1.终局性:外国判决是否为终局性且针对固定金额?
当事人是否一致:审理澳大利亚案件的卷宗相关方,是否等同于海外裁决所涉的个人或组织?
中国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是否属于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审理对象?
4.程序正当性:外国法院的程序是否符合基本公平原则?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国际司法权的归属,这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境外裁决所必需的必要前提条件。
三、法院推理
1.?普通法下的外国判决承认框架
澳大利亚普通法依照英国判例v Symon(1 KB 302)确立的准则,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在五种特定情形下能够获得认可并予以执行
(1)被告是判决所在国的国民;
(2)被告在诉讼开始时居住于该国;
(3)被告自愿选择该国法院作为诉讼地;
(4)被告自愿出庭;
(5)被告同意接受该国法院管辖。
本案审理时,法院着重审查了第一项情形,看被告是不是中国公民东莞望牛墩律师,根据这个认定来确认中国法院是否有国际审判权力。
2.?国际管辖权的认定
法庭依据原告呈交的证明材料确认,被告马建树和李秀林系中国籍人士,支撑这一认定的资料有:
(1)两人均为中国公民,持有中国护照;
(2)在中国出生并结婚;
(3)在中国有重大经济活动(马建树为担保公司的执行董事);
(4)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强化其中国国民身份。
法院再次探讨了“活跃公民身份”的含义。原告方望牛墩律师引用 Nygh’s of Laws 一书,指出活跃公民身份并非单独标准,而是用以证明被告与判决国存在关联的参考依据。法院采纳了该看法,确认被告的国籍及其在中国的重要关联性,足以使中国法院获得对此案的管辖权。
3.?其他要件的满足
法院确认其他要件均已满足:
最终决定:中国的裁决虽为缺席审判,却具备最终效力,涉及金额确定(393.8698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澳大利亚诉讼的提起方与应诉方,同中国法院判决的诉讼主体完全相同。
被告没有出席庭审望牛墩律师,也未曾表示反对,因此法院认定依照中国法律进行的诉讼程序是正当的。
被告没有出席庭审,申请未遭到异议,法院根据原告的书面材料以及宣誓声明进行了判决。
四、判决结果
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确认中国法院的裁决满足普通法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需偿还393.8698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以来的利息。该裁决使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能够得到执行,为原告追索欠款建立了法律依据。
五、案件意义
1.?中国判决在普通法国家的可执行性
此案是中国司法判决在澳大利亚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成功范例,显示了中国法院裁决在普通法系国家跨国实施的可行性。澳大利亚司法机构确认“公民身份”可作为国际司法管辖的基准,为同类案件确立了参照,特别是针对涉及中国国民的债权争议。
2.?普通法灵活性的体现
与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的法定登记流程相比,普通法确立了更为弹性的认可方式。本案情形下,中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未作为上级法院被纳入考量,因此普通法构成了唯一可以选择的法律体系。这一情况说明,普通法在应对非对等性司法区域的裁决时,扮演着关键角色。
3.?活跃公民身份的讨论
这项研究关于“活跃公民身份”的探讨给国际私法界带来了新思路。司法机构着重考虑个体国籍的实际关联性,例如旅行证件和经济往来等,而不是仅看表面的公民身份认定,体现了在确定司法管辖权时采取的实用策略。这一立场可能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中的管辖权判断依据产生影响。
六、结论
刘诉马及他人案是国际私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揭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在认可外国判决时所展现的法律思维与变通能力。该案确认了中国法院的涉外审判权力,既使原告获得了司法救济,也为中国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际履行奠定了基础。这项裁决告诫进行跨国活动的双方,当出现债权债务争议时,公民身份或许会决定境外法庭的审判权力,并且也表明了英美法系在全球司法协作中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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