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啥是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2025-10-09 19: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根据法律规范,这两种罪行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具备非法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若缺乏此类动机,则构成非法聚拢社会资金的行为,倘若存在这种意图,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特征的欺诈活动。

二、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通俗简单来讲,就是把投资人投入的投资款到底用到了哪里?

若投资时,所谓宣传的投资计划是假的,或者是捏造的,又或者是掩盖了重大风险的,那么就表明其怀有非法攫取的动机。

假如出资之际,宣扬的所谓投资项目其实不存在,是募集资金方借助化名另行成立一个所谓项目企业,将投资人的资金直接骗取,这就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倘若投入的资金被肆意浪费,被用于铺张浪费的开销,便表明其背后存在非法侵占的意图。

一旦将资金随意处置,缺乏责任感地胡乱投资,既不开展也不认真执行尽职调查,便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占有意图。

另外存在一种操作手法,名为“以新替旧”,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即将到期的投资时,仍会继续经营业务,用新获取的资金去偿还旧债,以此推迟危机爆发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后续加入的投资人实际上受到了欺骗,他们误以为资金将用于项目发展,但实际上这笔钱并未进入实际运营。

以上,基本涵盖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表现形式。

三、司法实践显示望牛墩律师,同一家企业,不同职位的人员,由于上级知晓状况存在差异,他们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会不一样

诸如小牛财富公司东莞望牛墩律师,海银、阜兴集团等企业,其负责人对资金状况与项目实情的虚假性质心知肚明,因此会被判定犯有集资诈骗罪。同样,知晓内情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例如阜兴集团旗下负责项目设计的郁泰公司,他们利用虚假项目进行伪装,并借助中基协的备案途径。这些人均有明确认知,均被归类为集资诈骗罪犯。

销售团队通常对相关背景并不了解,他们仅依据项目团队给出的材料向投资方进行推介,对于项目的实际情况无法核实,例如阜兴集团的意隆虽然被当作销售机构,除最高负责人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定罪外,其余员工均因相信公司项目的真实性而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者。

然而,颜望牛墩律师曾经办过一起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员被控集资诈骗的案件,由于该公司员工数量不多,业务人员与高层管理者之间的交流十分频繁。从负责人提供的微信对话内容来看,负责人持续向业务人员透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并催促他们积极拓展业务。业务人员也证实,自己赚取的佣金主要用于支付员工薪酬和偿还先前投资人的款项。这种情况下认定业务员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也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法律实际运作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许多人在咨询时,仅提供零星信息,便期望望牛墩律师能给出精确的判断,这根本无法实现。例如先前所述的情况,直至将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给望牛墩律师,他们才得知存在这样的对话内容,此前所有参与案件的人都基于非吸的预判,认为业务人员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实际情况完全不同。

望牛墩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