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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领域封建迷信型诈骗罪:新型犯罪的构成与危害?

时间:2025-10-09 19: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引言

直播技术日益流行,移动互联网广泛覆盖,导致传统迷信类诈骗活动开始出现在网络世界,形成了直播行业中的“迷信诈骗”这一新类型犯罪行为。诈骗分子在直播时声称自己拥有“看事”、“算命”、“治病消灾”等神秘能力,以此欺骗受害者,让他们缴纳大量的“法事费”和“破解费”。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私有财产,又破坏了公共安宁,已经变成法律机构着力惩治的违法情形。

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意图非法攫取他人钱财,这种犯罪行为依托直播平台实施,通过捏造情节、掩盖实情,致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交付财物,当骗取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即构成此罪。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分析其构成要件,这是区分罪与非罪、不同犯罪类型的重要依据。诈骗案件存在一个明确的因果链条,即用谎言诱导→导致受害者认知偏差→造成财产处置失误→最终实现非法获利。依照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网络直播中的迷信诈骗行为可以分解为以下关键环节:首先,犯罪分子怀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意图;其次,他们借助封建迷信的说辞实施欺诈;再次,整个犯罪过程依托网络直播平台展开;接着,作案者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掩盖真相;然后,受害者产生错误判断并因此处置财产;最终,犯罪分子成功获取了超出法律规定的财产金额。根据这个情况望牛墩律师,本文以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作为素材,借助实际研究方法,归纳法院对于前述构成要素的判定依据,总结法律审判的规范,旨在为学术探讨与法律应用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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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形式涵盖了直接利用直播骗取钱财,也涉及把直播当作吸引顾客的手段,再经由微信或面对面进行欺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直播是违法流程的一部分,直播里的信息跟诈骗活动有联系,比如散布迷信言论、表演迷信动作,要是直播只是为了好玩或者介绍文化,那就不算诈骗。比如进行“跳大神”式演出,清楚说明“只是消遣”,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只收到少量赏钱;又比如直播介绍“民俗文化里的迷信内容”,没有编造内容或者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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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周某昌意图骗取他人钱财,在天津市河北区××南里的住处,利用抖音和小红书APP,以网络直播传播封建迷信内容为手段,招揽受害者并建立微信联系,虚构受害者或其亲属遭遇“邪祟附身”“灵体纠缠”“怨气缠绕”等不实情况,声称通过“举行仪式”可以“净化晦气”“化解阻碍”“提升运势”,从而骗取王某、刘某某等九名受害者人民币99661.6元。直播内容直接强化被害人错误认识,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2:(2022)云2525刑初64号刘某诈骗案

审判意见:被告者经由抖音直播声称能够借助“合合”(迷信活动)促成分手的情侣或夫妻复合。受害者胡某某在手机“抖音”应用中观看了“合合”相关内容,因其配偶与其分离,便意图通过“合合”仪式让丈夫回归,因而添加了对方的抖音账号与微信账号。刘某利用抖音、微信聊天,捏造事实、散布迷信言论进行欺诈,声称通过帮做“法事”,能助胡某某使其丈夫重归身边,亦可满足胡某某其他愿望,多次诱使胡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汇款,对胡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自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11月20日,胡某某共向刘某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元,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3:(2020)豫1422刑初475号吴某诈骗案

裁判说明:自2020年2月起,吴某借助抖音平台直播,逐步获取受害人信赖,继而借助迷信观念,经由微信视频途径,采用诸多方式骗取钱财,具体包括卦金、视频发功治病、拜师学艺、偿还阴债、消除杀业、功德金、灵气加持等手段,先后骗取张某夫妇10202元,武某5303.32元,闫某11372元,王某19338.88元,杨某13840元,马某6700元,秦某5495元,杨某26332元,焦某5900元,王某21866元,魏某10500元,以及张某元,还以一拍天兵和偿还阴债的名义,帮助被害人郭某处理健康、家庭、事业、婚姻等方面的难题,骗取其10860元。吴某借助迷信邪说,从那些受害者手中骗到了两千元,已经触犯了诈骗法律条文。他进行网络直播是实施诈骗的第一步,为后面进行转账行为创造了信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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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二:封建迷信手段的界定

触犯封建迷信的法律规定,一般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素:一方面,所做事情不符合科学道理,例如通过焚烧纸钱来治疗疾病,或者建立神坛来消除灾祸;另一方面,执行者没有经过官方认可的宗教身份,其行为也不基于任何宗教教义的支持。相反,如果所做的事情属于正规宗教仪式的范畴,或者符合科学原理,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封建迷信行为。宗教人士借助网络平台阐释教义、引导信徒进行宗教活动,并募集捐赠用于场所修缮东莞望牛墩律师,还有专业人士运用特定工具勘察建筑方位。只要此类行为被视为传统风俗而非迷信活动,并且没有编造灾祸来诱导他人,就不会触犯法律。

案件编号为2020年津0114刑初604号的一起诈骗案件涉及魏某和聂某,属于案例索引1的记录内容

裁判意见:魏某借助快手直播渠道结识被告聂某,两人密谋运用迷信方式骗取受害者钱财。魏某继而利用快手、抖音等渠道接触受害者,独自或与聂某合谋,编造受害者佛堂不灵、需重修等谎言,以此获取信任。随后,采取击鼓、吟唱求神等迷信行为,多次哄骗受害者钱财。本院认定,被告人魏某与被告人聂某合谋,意图非法获取他人财产,通过捏造情节,掩盖实情,借助迷信活动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诈骗罪条文。

案例索引2:(2025)内0522刑初40号萨某某诈骗案

裁判说明:在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这段日子,萨某某冒充萨满师(博),用迷信偏方给人治皮肤病,通过快手平台直播、发视频段子等手段宣传自己骗取信任,在家里,他对海某、额某、荣某(额某某)、银某、万某(海某1)、代某、莲某某(张某、朝某某)等人用迷信偏方治皮肤病,骗了总共12600元人民币的钱。审判机关认定,萨某某伪造情节,借助落后思想,诈取他人钱财,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欺诈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案例编号三,即年份为二零二一,地区代码为鲁,案件类型为刑初,序列号为十五零,涉及当事人孟某与刘某,案件性质为诈骗案件。

审判意见:二零二零年六月,被告者刘姓者与孟某等人,经由快手视频平台及微信群聊(“猴哥大本营”)认识受害者包赢,运用落后巫术“设坛作法”、“跳神弄鬼”捏造受害者罹患“虚病”,声称需举行仪式消除灾厄,诈取人民币五万元整。孟某、刘姓者诈取公民财产,金额巨大,其作为已触犯诈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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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分析

编造情节既涉及编造角色,例如冒充“高人”或“道长”;也涉及编造灾祸,比如声称“不请托就会遭遇不幸”;同时还涉及编造利益,诸如承诺“举行仪式能够修复感情”。掩盖实情,则指当事人隐瞒被迷信的物件并无受害者所幻想的神秘力量,以及隐瞒经费实际去向等重要信息。但是,假如举动属于适当渲染或者个人臆断,没有编造虚假情节,就不算是欺瞒行为。比如在占卜时,只是对将来事件进行猜想或者留有余地,并且没有捏造任何不良影响;又比如清楚表明风险,说明当事人对迷信手段的成效没有保障。一般来说,行为者必须虚构了自身本事或者受害者“不幸”,导致受害者产生错误认知,才能够形成这种罪行。

案例索引:(2023)鲁0902刑初14号林某某诈骗案

裁判意见:林某某在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采用网络直播手段,同时建立微信群聊,并组织线下碰面,向何某某、贾某等众多受害者虚构自己为佛道双修的修行者身份,以收取入群费用、开设风水堂口场所、“查询事件”“调整运势”“增加财富”、高价贩卖“水晶球”“转运珠”等借口,骗取受害者钱财,总额达8元。司法机构认定,林某某怀有不当得利之心,通过捏造情节、掩盖实情之手段,诈取他人财产,涉及的金额十分可观,其所作所为已触犯诈骗法规。林某某对于物品效能的过分吹嘘,已越过了正常界限,属于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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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成立必须具备主观要素,即意图非法获取财物,该意图需根据客观表现来推断。司法实践中,认定这一意图要考察多个方面,包括行为者是否拥有宗教身份、资金的实际用途、款项的最终流向、事后的表现以及有无虚构能力等情况。比如,某人收取费用远超合理范围,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个人挥霍,或者事后完全没有履行相关承诺。另外,如果被告人在心理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就是有排除非法占有的事由,就算有明面上的“蒙蔽”举动,也许不能算作诈骗罪,比如民间迷信活动里的小额合理收费。

案例索引:(2025)辽1303刑初31号陈某诈骗案

裁判要点: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陈某借助快手平台上的“魁元老师”直播间,编造自己能用“看事”和算命等迷信手段驱邪治病、化解婚姻难题等谎言,从被害人王某等人手中骗得共计66986元人民币,这些钱被其用于个人挥霍,法院查明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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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五: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与财物转移的因果关系认定

受害者的错误判断必须和被告人的误导举动存在直接联系,就是如果没有误导举动,受害者不会交出财产。法庭按照普通人理解能力来衡量,如果迷信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就能够判断受害者存在错误判断。如果受害者明知是迷信还主动交出财产,并且交出财产和误导举动没有关联,那就不能算作犯罪。

案例索引:(2021)鲁1302刑初1172号姜某诈骗案

审判意见: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姜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家中,利用快手平台直播,传播落后迷信观念,招揽观众,声称能消除灾祸、治愈疾病,向多名受害者收取款项合计金额巨大,其欺骗手段与财产取得之间存在关联性,已构成诈骗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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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六: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详细规定,诈骗公私财产的处罚会根据涉案金额高低和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刑罚会在三年以下,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会附加罚金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如果诈骗金额巨大或者情形更为恶劣,刑罚会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同时也会判处罚金;如果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刑罚会超过十年,可能是长期监禁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会附加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又明确了具体金额界限:骗取公私财物达三千元至一万元区间内,属于“数额较大”;骗取公私财物达三万元至十万元区间内,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公私财物达五十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法院和检察院能够参照本区域经济文化进步情况,在前面条款设定的金额区间里,一同探讨制定本地方执行的具体金额尺度,然后向上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呈报备查。

结语

本文对直播行业中的“封建迷信式”诈骗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归纳了该罪名六个构成要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判断依据。接下来,应当借助立法说明来界定封建迷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强化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同时借助参考性案例来完善认定规范。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注重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网络表达权利,逐步形成直播领域的良好环境,促进法治环境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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