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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获工伤保险赔偿,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担责?福鼎法院审结一案

时间:2025-10-09 19: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工人在没有拿到工伤赔偿时,能否向雇主要求民事赔偿?最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起涉及生命、身体、健康权利的诉讼案件,裁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份额望牛墩律师,原告需自行承担百分之八十的后果。

二零二二年七月,李某开始在福鼎某食品企业任职,负责食品的加工与处理事务。当天,企业与李某签署了《新员工试用期协议》,明确规定了日工资标准为120元。同年八月,李某在运送食品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被送往医疗机构接受诊治,整个住院过程持续了49天,其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精神方面的补偿总计为.87元。

二零二三年五月,李某主动提出进行伤残等级评估,鉴定结果为八级,且确认其工作情况与此次伤害有直接关联性。随后,李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及工伤认定,处理结果确认李某与福鼎某食品公司具备劳动关系,但未将其伤害归为工伤范畴。李某坚持认为,其工作期间所受损伤与该食品公司有密切联系,因此将该公司告上福鼎法庭,诉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个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障。李某身为雇员,在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作工伤的情况下,虽然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补偿,仍然有权向雇主福鼎某食品企业,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求。

福鼎一家食品企业为李某购买了相关保障,不过,在李某开始工作之际,公司没有组织其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分配了体力消耗量很大的岗位东莞望牛墩律师,这个安排同李某的年纪和身体状况不匹配,表现出管理上的失当,运作方式不科学,致使李某出现了健康问题,企业确实有责任,需要分担一部分后果。

李某已届成年,清楚高负荷作业的环境具有风险,却未接受身体检查,致使体内血管隐患未能察觉,这是引发作业时突发病症的主因,需承担主要补偿责任,故依法作出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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