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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学教师晨读前猝死,家属申请理赔遭拒后起诉获赔63万
东莞望牛墩律师获悉
小学教师周某在手持课本准备开始晨读时突然离世,学校曾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针对教职工的责任险,周某的家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未被接受望牛墩律师,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需向周某的家人赔偿63万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法院审理发现:2025年3月26日早上6:30,长垣市某小学五年级五班班主任周某在早操活动结束后前往办公室取用课本以便开展晨读活动期间突然失去意识,出事之后该校方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乡村医生大概四分钟后来到学校马上实施救治,长垣市120急救调度部门在2025年3月26日6:39安排车辆出动,7:08抵达现场,医护人员抵达事故地点时,确认患者周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宣告其临床死亡,经过大约40分钟的努力抢救最终未能挽救其生命。
河南省一家医疗机构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里面说明死亡缘由:经分析东莞望牛墩律师,系心脏病变引发恶性心跳紊乱,进而导致呼吸与心跳同时中止。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新乡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件表明,周某同志遭遇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条款,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现将其确认为视同工伤。2025年8月27日,长垣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了《情况说明》,文中提到,预计九月可以完成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
长垣市一所小学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保障期限从2024年9月1日开始,到2025年8月31日结束。保险合同第四项规定:若被保险单位工作人员于保险有效期内,因特定情形引发身体损伤,且依据中国法律本应由被保险方承担赔偿,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条款,在保单注明的赔付额度内进行补偿:例如在履行工作职责或加班时段遭遇非正常事件,或罹患职业相关病症……死亡补偿金为元;诉讼支出上限为30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长垣市某小学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事故时间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文书,确认周某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该事故完全满足保险理赔的规范要求。周某是学校的教职工,因处理学校工作去世,长垣市某小学需要承担无责赔偿,保险合同规定赔偿条件与校方是否有过错无关,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赔偿义务已经明确,但长垣市某小学作为本案第三人,没有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由其直接赔付受害者家属保险金,因此周某家属可以自行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
对于保险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获得的问题,司法机构指出,该保险属于商业性质,投保人一旦投保,只要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并且没有出现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付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赔付义务。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的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推行,体现社会对劳动者的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商业保险依据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与强制性的社保工伤险并行存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不能因为参加了社保就放弃商业保险。总体而言,本案中的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障在本质属性上有着显著不同,相关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说明这两种保障不能同时获得赔付,因此审判机构未支持该保险公司关于两者不可重复理赔的立场,该保险公司理应依照保险契约的条款,向周某的亲属偿付相应的保险款项。
另外,周某的亲属希望某保险公司承担30000元的法律开销,法院对此表示赞同,9月2日,法院裁定某保险公司需支付周某亲属款项以及法律费用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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